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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7
《纵观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的隐性规则研究与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纵观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的隐性规则 梁成文 司法审判是法律正义转化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生命线。英国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实现。”所谓“看得见的方式”即是对程序公开的要求,又是对程序公正的要求。程序的不规范,正如司法环境的污染源,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成为影响司法权威性的重要因素。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却存在着大量隐性规则,其不仅是众多上访案件的产生根源,而且也是影响我国司法形象的
2、重要源泉。 一、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存在的隐性规则 立案阶段:(1)乱收诉讼费现象严重。如劳动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是10元,在基层法院一件劳动仲裁案收费最少便是310元(票面诉讼费10元,另加收300元――500元不等的其他费用)。(2)立案不及时。有些派出法庭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时,先在抽屉里放几个月,再去立案庭编案号。在当事人眼中,他的案子递交起诉状那天就立了案,事实上因承办人却并没有及时在法院内部要上相应的案号,该案在有案号之前的那几个月便是无名无份的黑案,无论是法院内部还是外界都无从追查该案的审理期限。(3)部
3、分疑难、矛盾案件不予立案、刁难立案。一般做法是找出种种理由,实行软拒绝立案。 庭前审理阶段:(1)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应将相应的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有些承办人送达不及时,在送达回证上只要求当事人签名,而送达时间却由承办人自己任意填写,因当事人一般都无法律常识,无疑让某些审限有问题的承办人钻了空子。(2)因当事人一般不能查阅法院的卷宗,有些承办人甚至任意更改送达时间与当事人签名。(3)随意找人代送文书,有些承办人甚至找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的有关人员送达文书。(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转换随意,且当事人的相应诉讼权益并没有及
4、时得到维护。(5)合议庭成员变化多、书记员不固定,因当事人一般不认识法院工作人员,且变换成员并没有通知当事人。 开庭审理阶段:(1)审判庭布置、审判员着装、审判员抽烟(嚼槟榔)、书记员与审判员并列排坐、旁听人员的手机没有控制关机等等形式上的不规范现象严重。(2)审判员言语不规范、审判员进出随意、审判员不尊重代理人和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等等流动性的不规范现象较多。(3)书记员管理不规范,专职书记员少,能胜任书记员职责的更少,进而造成庭审记录不完善,不能真实、全面、客观地反应庭审经过。(4)有些案件先判后审,还没有开庭
5、甚至就先有判决书了。(5)有些程序走过场,案卷里象征性装订显得极不严肃。比如有些案件的合议笔录由承办人一手炮制,完全为了事后的评查而书写。 在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审判程序规范化操作规程中还有某些隐性规则:(1)承办人拖延办案,造成案件超审限时,一是找主管院长任意批延期,二是承办人编造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协议从而扣除审限,三是找理由中止诉讼。(2)当庭宣判走过场,并没有真正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权益。(3)无审判资格的人员同样办案,只是在相关的文书上没有署名而已。 二、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中隐性规则的形成原因 一是诉讼体制问
6、题。我国诉讼体制仍带有明显的职权主义色彩,审判过程基本上被法官操纵,当事人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其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具体表现是:忽视当事人权益的实现途径,过分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注重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院、法官行为缺少约束;在审判程序的运用、选择方面,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权,法院、法官行为的随意性大;法官的个人偏好、性格特点甚至职业偏见等都可能影响着案件的程序规范化。 二是内部管理制度问题。目前法院系统对审判程序的管理模式注重事后管理,过于形式化,不利于及时发现、制止程序违法问题。基层法院一般都是结案
7、之后,由专门的部门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对案卷中的程序与实体问题进行评分,整改后入档备查。因此,大量的程序违法问题,当事人都无法知晓;整改过后再入档,上级法院也无从追查。 三是监督制度问题。我国目前对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主要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另外还有社会监督,包括新闻机构、当事人、人民群众监督等。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只是每年开展一次或几次对一府(政府)两院(法院、检察院)工作检查,听听汇报、看看案卷材料而已,因基层人民法院在制作各类司法文书上一般是查不出什么问题的。检察院按法律规定也是
8、审后对个案监督,如抗诉等。庭审中如遇审判程序违法等问题,当事人申请检察院监督机率较少,且检察院一般不会来庭进行纠正。新闻机构、当事人、人民群众的监督更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认识问题。审判人员对审判程序存在错误的认识,把诉讼程序看成仅仅是一种工具,认为只要达到实体处理公正,程序的稍有不公那是无可非议的。实践证明:程序上的违法与实体处理不公往往是一对孪生兄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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