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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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监会就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的形式发布,并将于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日前,中国保监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保监会发布《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股权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加强股权监管对于完善保险公司治理关系重大。保监会一直非常重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2000年以来先后发布了《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章和文件,保证保险公司资本金来源正当、真实,促进保险公司规范管理。

2、    十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资本构成多元化和股权结构多样化特征日益明显,股权流动和股权交易日趋频繁,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新形势,迫切需要调整和更新。同时,2006年《公司法》和2009年《保险法》对于公司设立、股东人数、股东资格和股权变更等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需要落实并加以细化。为此,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相关行业的有益经验,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保监会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

3、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办法》系统性、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对于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维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答:《办法》的制定坚持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商业选择的原则。《办法》顺应近年来保险公司股权发展的新趋势,删除了以往法规中行政管理性的条款,在股东持股时间、股权转让程序和单一股东持股比例等方面给予市场更多的灵活度,体现了对股东和公司选择权的尊重。    二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办法》通过建立和完善股东申报等制度,强化了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关系的监管,切实防范表面形式合规、背后

4、却隐含复杂股权关系带来的潜在风险。    三是从行政审批向强制信息披露监管转变的原则。《办法》立足于我国保险业实际,将保险公司视同为准公众公司,确立了逐步从监管机构审核材料、实施审批过渡到要求公司披露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基本制度,不断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保险体系的透明度。    问:依《办法》规定,哪些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答:《办法》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两大类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即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    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主要条件包括:一是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二是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

5、是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是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主要条件包括:一是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是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三是国际评级机构最近三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四是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是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问:《办法》如何界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    答:《办法》基于对保险公司股权现状的分析和未来的预测,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股东”。在具体条件上,《

6、办法》细化了《保险法》第六十八条有关规定,要求主要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是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是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问:单一股东持股比例20%问题,是大家普遍关心的。《办法》对此有何调整?    答: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了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问题。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倡导股权分散理念、推动公司建立制衡机制、防止“一股独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

7、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综观国际国内、业内业外,关于股权集中度高低与公司治理好坏相关性的研究,目前并无定论。因此,本着尊重市场选择、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办法》在保持政策延续的同时适度放宽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即“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中国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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