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下)

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下)

ID:38287181

大小:73.00 KB

页数:30页

时间:2019-06-07

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下)_第1页
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下)_第2页
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下)_第3页
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下)_第4页
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下)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连体人的法律人格及其权利冲突协调(下)杨立新张莉  三、连体人个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只享有一个法律人格的连体人,他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属于连体人个人,只需要对连体人设置监护人以补正其民事行为能力即可。而对于享有两个法律人格的连体人,由于他们各个个体拥有各自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各个设置监护人以补正其民事行为能力。  (一)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连体人个体拥有各自平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自由、平等观念在民法上的体现。

2、各国民法均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终身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既不可能放弃、转让,也不可以限制、剥夺。连体人作为两个法律人格的结合体,各个个体拥有各自独立、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这种权利能力始于连体人的出生,终于连体人的死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连体人的出生,仍应适用“全部产出说”,即以胎儿全部脱离母体的时间为其出生时间。确定连体人的出生,目的也是在于确认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近代各国民法所规定的自然人出生要件多以新生儿具有生理上的独立生存能力为要件(即脱离母体为活体)。因此,连体人一旦与母体完全分离,且

3、分离时为活体,就具备了出生的要件,就取得了民事权利能力。应当研究的是,连体人的各个个体,究竟是共同出生还是分别出生?我们认为,由于连体人的个体是相连的,尽管其各个个体可能在离开母体时有先后之分,但是作为完全脱离母体的最后时间却只有一个。所以,应当确定连体人的各个个体为同时出生,同时获得民事权利能力,但这并不妨碍先产出的为兄、姐,后产出的为弟、妹的身份确定。  关于连体人个体的死亡,应当适用通常的以“心跳及呼吸同时停止”为判断标准。由于连体人各个个体的心跳和呼吸的停止有可能并非同时停止,并且有的连体人一个个体死亡后另一个个体仍然可以继续生存,因此,连体人个体的死亡应以各自的心跳

4、及呼吸同时停止作为标准,不应一律视为同时死亡。同样,连体人各个个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各自的死亡而分别消灭。连体人个体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因此一方个体的死亡只能导致其本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并不影响另一方个体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继续享有,未死亡的一方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二)连体人个体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法律赋予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其作用仅在确定其法律地位,使其法律人格得以具体表现,但民事权利的行使则须依赖于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

5、,在于使主体得以自己的意志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  对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各国均以年龄和精神状态作为划分标准,以成年和精神健全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条件。但其具体做法有所不同,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二分法”,仅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两种。如法国、日本。其特点是,将意思能力的完全者与不完全者相区别,对于不完全意思能力者,均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并不认为其绝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另一种是“三分法”,将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如德国、瑞士和我国。其特点是,无民事行

6、为能力人绝对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限定的行为能力,对其行为的效力设有差异。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缺陷以监护制度来补正。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照此标准,未成年连体人以及其个体被纳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而由其法定监护人监护,显然没有问题,但如果将已成年又无心智缺陷的连体人以及其阁纳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范围,似乎也有不妥,因为连体人个体尽管成年,尽管有完全的意思能力,但由于在身体上与对方个体紧密相连,各自无法完全依自己的意思支配自己的民事行为。据此,我们认为,应当将连体

7、人个体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进行区分,按照我国对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区分的三分法,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增设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连体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成三种不同状态: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连体人以及其个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由于不具有意思能力,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因此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监护,其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代理。具有严重心智缺陷的连体人以及其个体,也应当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