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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政发〔2011〕32号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朐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 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临朐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10-临朐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障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
2、、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建筑垃圾的运输、倾倒、回填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县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县环卫部门具体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县规划、住建、公安、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第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
3、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第二章建筑工地管理第七条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密闭,周边必须设置硬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防止建筑垃圾外露。第八条建筑工地车辆进出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配备足够的车辆冲洗设备,禁止运送物料的车辆带泥上路。第九条严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物料或弃土。第三章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第十条从事工程建设产生建筑垃圾需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7日内,向县城管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第十一条任何单
4、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县环卫部门规定进行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三条申请建筑垃圾处置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筑垃圾处置申请书;(二)建筑垃圾产生方量概算证明-10-和工程预算书(土建部分);(三)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四)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县城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会同县环卫部门到工程所在地勘验现场,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
5、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四)运输车辆类型的核定载质量、机动车号牌;(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及倾倒地点;(六)运输车辆行经路线;(七)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第十六条市政、园林、通讯、供电、供热、供水等单位因施工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干净,不得任意堆放,污损路面。需处置运输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6、。第十七条政府投资拆迁改造建设项目建筑垃圾的处置,由县拆迁安置办牵头,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各工程建设指挥部按以下程序进行:-10-(一)估算建筑垃圾处置量。由县财政评审中心负责对需处置的建筑垃圾事先进行估算,确定建筑垃圾处置量;(二)明确清运标准。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达到场地施工条件,具体清运标准由县拆迁安置办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三)确定运输单位。由县拆迁安置办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并与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清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四)办理建筑垃圾处
7、置核准手续。按照县财政评审中心估算的处置量,由申请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预缴建筑垃圾处置费。清运结束后,按实际清运方量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多退少补;(五)组织验收。清运结束后,由县拆迁安置办负责会同县城管、财政等部门,按照事先确定的清运标准进行验收;(六)支付清运费用。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部门按建筑垃圾实际清运方量支付清运费用。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经审核准予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规定标准到县环卫部门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十九条县规划
8、部门在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协助查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情况和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情况,对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未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办理。-10-第二十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处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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