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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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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切实加强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部、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规划(XX-XX年)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和拆迁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第三条凡在田阳县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对建筑
2、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条田阳县建设局是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县环卫站)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建设、房产、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有监督、举报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行为的权利。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县环卫站的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县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制定并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二)审核各类建设工程
3、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计划,依法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办理发放有关证件;(三)统一调剂建筑垃圾的余缺,对建筑垃圾的排放、回填进行监督管理;(四)设置、管理建筑垃圾固定倾倒场所;(五)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准运证和有关证件、单据、表格;(六)执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具体收费标准按文件规定收取);(七)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县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第八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协助管理县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对未
4、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己过而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压滤机滤布厂家督促车主及时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保证建筑垃圾的运输秩序。第九条县城管大队负责巡逻检查县城区建设、拆除、装饰装修、挖掘等施工工地,督促建筑单位和个人办理建筑垃圾的处置手续,协助交警查处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第三章处置管理第十条各类建筑工程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规划定点文件、施工图纸以及相关资料,到县建设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单位和个
5、人在房屋改造、维修、装修施工前,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县建设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答复。第十一条需异地处置或回填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5日内向县环卫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数量、运输时间等事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就地开挖并回填而不需要运输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环卫站申报备案。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维修或装修房屋以及其他设施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由县环卫站统一收运处理。第十三条建筑单位或个人排放建筑垃圾应向县环卫
6、站申报,办理排放手续,按指定的路线运输,在指定的地点排放处理。县环卫站对运输、排放、处理建筑垃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及建筑垃圾以外的其它场所倾倒、除尘滤布抛散或堆放建筑垃圾。第十五条严禁将家禽家畜的尸体、医疗器具、生化制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场)。第十六条在县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的有效期为十天,可以续办。第十七条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和建筑垃圾
7、准运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倾倒。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第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夹带泥土污染县城区道路。运输建筑垃圾期间,施工现场至街道300米的距离内,由施工方设专人负责保洁,维护县城区环境卫生。施工方在清洁街道时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作业。第十九条无力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县环卫站运输,并签订委托清运协议书。第二十条建筑垃圾必须在县环卫站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倾倒。县环卫站应及时平整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处理场的方便倾倒和环境卫生。
8、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处置制度。按田阳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20元/吨(不含装车费用)。收费单位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核算:(一)建筑垃圾产生量=基础实际产生量+(基础以上的建筑面积X吨/平方米)+(拆除旧房面积X吨/平方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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