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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3期No.32005JournalofShayangTeachersCollege对行政立法的思考*李军李杰(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52)摘要:行政立法作为法学上的概念,而非法律上的用语,至今法学界对其仍莫衷一是。本文拟对行政立法的概念内涵、行政立法(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的行为性质加以理性思考,共同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制度。关键词:行政立法;授权立法;职权立法中图分类号:DF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
2、72-0768(2005)03-0030-03一、行政立法的历史沿革-legislation)、委任立法(delegatedlegislation)等不一而行政立法是一种独特的立法现象,是个令人倍感兴趣足。如同在称谓用语上存在分歧一样,学者对概念内涵的又让人疑窦丛生的法律问题。但问题绝非当今社会所特认识也是千姿百态。有学者从主体角度进行界定,行政立有,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初期已始见端倪;现象也并非仅限法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其主体是于东方中国,其实它源于西方的欧美诸国。特定的行政机关;又从内
3、容角度去界定,凡是国家机关制资产阶级掌握国家统治权,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统称为行政立[3](P181)政治学说始得以运用于政治实践,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法。有揉合内容和主体进行折衷调和的,认为行政共同构筑起国家权力的框架,权力之间可谓泾渭分明。事立法是特定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4](P163)实上,整个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各权力始终坚守自己的藩发布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活动。可见,行政立法的焦篱,权力之间的任何渗透越轨行为均被视为是离经叛道之点问题就是立法主体
4、行政的范畴、立法内容法的范举。立法权系由议会行使,行政、司法机关的职能仅限于畴,如果能顺利地对这两个分歧点进行界定,无疑就厘清执行法律,不得从事立法活动,即行政立法或委任立了行政立法的内涵。法等概念根本没有存在的可能性。行政立法中行政的含义界定。行政一词的英文一战后,国家面临诸多社会新问题,如果仍机械地遵administration来自于拉丁文administer,其含义是执行与管[5](P16-17)循无法律则无行政的法治信条,满足于做夜警国家理。行政作为科学范畴,至今仍
5、异义分呈,若的传统被动角色,后果是国家将无法因应现实。福利国仅从宪法学或行政法学角度来理解,学界也并未取得一致家的新角色必然要求政府积极行政,积极地依法行政要意见,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张载宇认为行政乃行政机关本[6](P3)求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即行政行为不能以消极的不抵于行政职权,所为之一切行为。大陆地区有学者认触法律规定为满足,还需有法律明文规定作为依据,行政为行政在日常意义上既指行政机关,亦指管理活动。行[1](P80-87)[7](P4)立法便应运而生了。像英国议会不得不授权行政可分为国家
6、的行政和社会组织、私人的行政。德政机关制定行政管理法规来补充议会立法的不足,将英国国学者奥托迈耶(OttoMayer)认为行政是指国家在这个议会至上的宪政国家实质上推进到行政国家(福利其法律制度范围内,为实现国家目的而进行的除司法以外[2](P108-110)[8](P14)国家)阶段。总之,由行政组织制定各类法规如的活动。对形形色色的行政加以归纳,行政大致今已是普遍现象。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上的行政,通常被表述为行政立法衍生了诸多问题,其实我们的问题主要源于国家行政机关(政府)行使行政
7、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活我们已成教条的思想与客观现实的冲突。这个冲突具体动,或者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政府)行使行政权,执行和实体现在两个方面:在理论认识上,行政立法与经典的三权现国家意志的活动。按照狭义的理解,政府之外的管理活分立宪政学说不相一致;在实践操作中,行政立法的积极动均不属于行政的范畴,这实质上把行政界定为国家行能动作用与恣意裁量消极后果并存。但不管愿不愿意,行政或政府行政。显然,这个观点没有注意到,在社会团政立法已是普遍实践的立法活动,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行政体、社区组织中也存在类似于政府管理公共事务
8、那样的管立法,对什么是行政立法和行政立法是什么进行理理活动。广义的行政,将行政理解为组织的一种职能,性思考,做到理论上能自圆其说,实践中能利弊衡平,就是任何组织(包括国家)要存在和发展,都必须要有相应的[4](P1)行政立法研究的主旨所在。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和管理职能(行政职能)。二、行政立法概念及内涵分析笔者认为,行政立法的行政作如下解释是合理的:行政立法素来只是学理上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