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唐律_对僧道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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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10月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Oct,2008第30卷第5期JournalofYananUniversity(SocialScience)Vol130No15·历史学研究·《唐律》对僧道的法律规定及其特点12武宝宁,吴硕(11延安大学人文社科学院,陕西延安716000;21陕西科技大学图书馆,陕西西安710021)摘要:中国古代统治者习惯用刑律来规范与佛道教有关的一些问题。《唐律疏议》的《名例律》、《户婚律》、《贼盗律》等篇有涉及僧道的一些特殊规定,如确定僧、道的称呼和地位,严禁僧、道威胁朝堂的稳定,惩治擅自充任僧、道的行为,

2、惩办诬告僧道的行为,打击僧道行奸的行为,惩罚盗毁佛道教神像等行为。这充分反映了唐朝立法“一准乎礼”,缺乏宗教神圣立法而流于传统俗世立法,立法规整而违者以身试法,对僧、道的规定有过泛过宽趋向等特点。关键词:唐律疏议;僧道;法律规定中图分类号:K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975(2008)05—0091—04收稿日期:2008—07—02作者简介:武宝宁(1973—),男,陕西眉县人,延安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历史学硕士。唐代是佛教和道教发展的重要时期。唐王朝为教的神职人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普通人不同,而且了更好地发挥佛教与道

3、教维护封建统治的功能,对僧、道之中具体的各色人等其地位也不尽相同,有佛、道教实施了有效的控制与管理,在法律上给予僧、“三纲”、“师主”、僧尼和道士、女官之分。在《唐律疏尼和道士、女官以严格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议·名例律》“称道士女官”条下,长孙无忌等专门对整套比较完善的管理体制,对佛、道教的发展与演变“三纲”、“师主”作了解释:“观有上座、观主、监斋,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上有上座、寺主、都维那,是为‘三纲’。师,谓于观寺[1]144自秦汉以来,“律”一直处于制定法的核心,是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同时,《唐律疏议“正刑定罪”的

4、刑法典。从唐太宗贞观年间制定的·名例律》“称道士女官”条对僧、道的地位作了规《条制》(后称《道僧格》)到唐高宗永徽年间刊定的定,“诸称‘道士’、‘女官’者,僧、尼同。若于其师,与《永徽律》,都对唐代的宗教进行立法,但由于《道僧伯叔父母同。其于弟子,与兄弟之子同。寺观部曲、格》久佚,故本文主要依据《唐律疏议》,对唐代宗教奴婢于三纲,与主之期亲同;余道士,与主之缌麻同。[1]143-145立法情况与特点进行分析。犯奸、盗者,同凡人。”本条是关于道士、僧尼《唐律疏议》共502条,其中涉及佛教与道教的等特定犯罪主体的适用原则。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法

5、规大致分布在《名例律》、《户婚律》、《贼盗律》等对此作了解释,大体有三层意思:首先,对此条的适用篇中,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僧、道的称呼和地位,严禁范围作了说明,凡律文对“道士、女官”的规定,该法僧、道威胁朝堂的稳定,惩治擅自充任僧、道的行为,条同样适用于僧、尼。其次,规定了僧、道与师主,观、惩办诬告僧、道的行为,打击僧、道行奸的行为,惩罚寺“三纲”与部曲、僧、道和道士、女官同部曲、奴婢的盗毁佛道教神像等行为,充分反映了唐朝立法“一准关系。最后,规定了犯罪主体的定罪量刑。凡道士、乎礼”、缺乏宗教神圣立法而流于传统俗世立法、立女官犯奸者,加凡人二

6、等;如出家时犯奸,还俗后事法规整而违者以身试法等特点。发,亦依犯罪时加罪,仍同白丁配徒,不得以告牒折一、《唐律》对僧道的法律规定罪。即使所侵犯的对象是寺、观内的贱民(如部曲、11确定僧、道的称谓和地位。僧、道是佛教、道奴婢之类),亦不在减免之列,同凡人之法。若弟子91盗窃师、主物品,或师、主盗窃弟子物品,亦同凡人盗41惩办诬告僧、道的行为。僧、道的身份特殊,窃之法。若寺、观内僧、尼、道士、女官弟子对师、主犯他们是佛道教的人格化,因此必须从法律上保证僧、罪,同犯伯叔父母之罪,依《斗讼律》:“詈伯叔父母道在社会中的独特地位。《唐律疏议》从多角

7、度惩办[1]144者,徒一年。”如果寺、观内师、主对弟子犯罪,则诬告僧、道的犯罪行为,特别是诬告他们还俗的行为。“同俗人兄弟之子法,依《斗讼律》,殴杀兄弟之子,徒首先,惩办诬告僧、道还俗的行为。僧、道应穿僧、道[1]144三年。”凡寺、观内部曲、奴婢对三纲犯罪,“与俗服,如果他们随意穿着俗服,就属违法行为,要被逐出人期亲部曲、奴婢同,即依《斗讼律》,主殴杀部曲,徒寺观,还俗回家。如果他们被控告属实,就要受到制一年;奴婢有犯,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若部裁。《唐律疏议·名例律》“除免比徒”条下,长孙无曲。奴婢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重伤者

8、,各加凡人一忌等解释道:“假有人告道士等辄着俗服,若实,并须[1]144[1]66等。”还俗”。如果诬告他们并致使他们还俗的,诬告21严禁威胁朝堂稳定的行为。历朝历代立法的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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