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发表)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发表)

ID:38253843

大小:32.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6-06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发表)_第1页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发表)_第2页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发表)_第3页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发表)_第4页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发表)_第5页
资源描述: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发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摘要:有别于现实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网络因其自身的普及型、开放性给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因为网络环境的错综复杂,使网络环境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有必要针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特点并结合我国现有制度,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予以完善。关键词:网络环境;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保护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网络侵害商业秘密的侵权形式比现实环境下更为复杂。这也给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带来了新的挑战。再加上,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保护对象和构成要件缺乏科学统一的界定;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立法层次复杂。法律、司法解释、地

2、方法规、政府规章都有零散的规定。这就使现有商业秘密概念、保护范围和构成要件等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重复和矛盾,这不仅给现实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带来困难,对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更是一种挑战。一、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面临的新挑战(一)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挑战1.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安全性更难保证。侵权影响范围更广。正因为互联网的普及性和开放性,一旦发生商业秘密侵权其影响的范围要比传统的商业秘密侵权要大得多;传播速度更快。也正因为互联网的高速性,一旦发生商业秘密侵权其传播速度要比现实环境中的商业秘密侵权快的多;商业秘密保护风险更大。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易操作性,使得可以接触商业秘密

3、的群体范围更广,互联网环境下,由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是通过邮件等形式传输的,接触商业秘密的群里变得不固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黑客、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等都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接触对象,都可能侵犯商业秘密。2.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形式更复杂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形式较现实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形式相比于传统的侵权方式更多更复杂。相比于传统的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可能涉及更多的主体:例如不特定数量的网名、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等。侵权形式的主体和形式的复杂性给网络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挑战。在网络环境下,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我国现行制度与法律

4、对网络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不足1.对商业秘密概念、保护对象和构成要件缺乏科学统一的界定。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从法律层面来说:(1)《合同法》从一开始使用非专利技术概念发展到新《合同法》时使用技术情报和资料。(2)《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但没有对其构成要件等要素予以规定,只是罗列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3)《刑法》T219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刑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的保护对象存在不一致的地

5、方。因此可能会造成法官在民事、刑事案件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时出现不一致,影响司法的统一。不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对商业秘密概念、保护对象和构成要件缺乏科学统一的界定。(1)对商业秘密称谓不统一。“非专利技术”、“技术情报和资料”、“商业秘密”、“企业技术秘密”等概念。称谓的不一致,造成实践中适用的混乱,无法对商业秘密形成统一的界定。(2)商业秘密保护对象的不一致。除了概括式的定义法,《珠江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结合概括式和非穷尽列举式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但是各个法律规范性文件对商业秘

6、密的保护对象存在不一致。《刑法》规定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深圳地方法规规定包括非专利技术和技术信息,珠海地方法规规定非专利技术和信息。浙江省地方法规规定商业秘密即技术信息。2.现有法律制度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内容分散。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则层次复杂,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都有零散的规定。不仅造成商业秘密概念、保护范围和构成要件等制度方面缺乏科学统一的界定,而且造成诸多重复和矛盾。由于现有的规则位阶高低层次不齐,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则制定时存在一些片面性,无法全面的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和法律体系。二、网络商业秘密保护现有理论及其再商榷我国目前的学者对商业秘密保护大多从

7、商业秘密的定性上加以研究。而对于网络商业秘密保护也更多的是从加强网络技术措施的方面加以研究。现有的理论存在一定的合理之处,但难免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一)纳入知识产权法加以保护近年来,有学者将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作为研究的对象。尤其是商业秘密作为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其在网络环境下的保护更是得到了高度的重视。寿步教授提出从权利人的自我保护和善意第三人对商业秘密保护责任等方面对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1]寿步:信息时代知识产权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版:347-400.对权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