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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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保护1[摘要]随着数字化革命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亟待加强。本文从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主要特点和立法现状入手,针对目前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网络环境商业秘密保护    一、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被侵犯的特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网络化发展,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行为成为日益增多的违法现象,其特点主要有:  1.不确定性。所谓不确定性,是指在对网络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上存在争议。一是已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是针对实体社会,未将网络上的行为规范在内,因而目前只能类推适用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扩大

2、解释将其适用于网络行为,导致网络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约。二是各国之间的已有立法也存在冲突的情况。因此这又涉及各国冲突法是否能适应网络管辖权争议与实体法迥异带来的问题。  2.隐蔽性强。网络系统中的商业秘密关系着企业的经济利益,都处于特别的安全保护之下,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窃取商业秘密一般通过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越权操作、黑客程序等技术手段完成。窃密过程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完成,并且行为人能够有意识地消除操作记录,导致此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且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很难被查清,从而使网络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3.危害性大。现代社会企业间竞争激烈,商业秘密是权利

3、人的生命线,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商业秘密被窃取之后,往往被竞争对手获取,给权利人造成极为不利的局面。由于在网络中侵犯商业秘密的隐蔽性,犯罪人难以被发现,很容易造成企业的商业秘密被多次、大量地窃取和泄露,给权利人带来惨重的损失,甚至导致破产。  二、我国网络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新实施或修订的《技术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都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此外,国务院及其部委也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但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不足逐渐显露,具体表现为:  1.在民事法律保护方面。《

4、民法通则》是针对民事侵权的普遍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标准,难以界定行为性质、侵权程度,可操作性较差。并且《民法通则》强调“谁请求谁举证”和“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很难证明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  2.在刑事法律保护方面。从实践上看,实施刑法保护是一种较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上,也缺乏具体的标准,且涵盖面较窄,因此在罪名认定上比较牵强。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加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对犯罪构成特征的规定也不详细,只是加大了对经营者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对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意见不一,造成了把

5、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放纵了或者是把只属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也当作犯罪打击。  3.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方面。现在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配套法规,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网络经济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以特别规定,在援引此法有关规定来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产生了现实法律不能满足网络发展需要的矛盾。  4.缺少专门性保护的单行法。信息技术本身的发展极大地超出了信息技术本身所提供的监控能力,用技术筑起的堡垒很易就会被技术攻破,而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三、网络环境下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对策  为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我们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并增强其可操

6、作性及保护力度,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推动技术的交流与发展。  1.增加关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但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范围、类型等却未规定,使得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解释、认定缺乏法律依据,导致适用法律中争议较多,难度较大,造成一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难以正常处理,立法上的“空白地”在很大程序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关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以期更好、更充分地保护商业秘密。  2.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侵犯商业

7、秘密的民事责任问题,只规定了加害人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即采用的是单一补偿性赔偿金制度。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对商业秘密的故意侵犯都规定的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利人自身难以进行严密控制,不能排除他人同时使用的可能,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手段相对而言较弱,他人侵犯商业秘密会更便利,并且获得丰厚的利润,用补偿性赔偿制度侵权人在承担了损害责任后仍有可能赢利,所以为了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商业秘密、营造公平竞争商业环境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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