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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0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文 号:厦府[1999]综94号发布日期:1999-8-5执行日期:1999-8-5 为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满足职工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是:积极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住房分配机制,逐步建立适应厦
2、门经济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综合配套,平稳过渡。 (三)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继续推进租金改革,以成本价出售原公有住房,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住房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业务,培育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 二、进一步深化城
3、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严格执行1997年6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规定,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对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实行“老房老办法”。 1、1999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仍按1998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执行。 2、1999年7月1日起,购房工龄补贴标准为5.45元/年·平方米。购房职工双方的工龄只能计算到1999年止。 3、1999年7月1日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及售房面积包括单元面积、户外楼梯、过道、阳台面积等,杂物间不列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但应列入售房面积计算房价。 杂物间层高在2.2米(含2.2米)以上的按全价计价,不足2.2米
4、的,按70%计价。 设有电梯的高层住房,每套可核减6平方米公用分摊面积不列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 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厦府(1995)综139号和厦府(1998)综084号文规定执行。 4、1999年7月1日起取消购房一次性付款折扣。 5、对1998年12月1日前已立项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和单位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的,各单位可继续按购房当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6、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要逐步与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接轨,同时继续做好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的工作。199
5、9年7月1日起取消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改按成本价购房的优惠。 7、1999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的执行期从1999年7月1日起到2000年6月30日止。 8、售房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门市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二)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 《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于1999年7月1日实施。主要内容: 1、实施范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有条件的企业单位。 2、实施对象:未享受过任何住房优惠政策或其住房未达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 3、发放形式: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后购买商品住房的
6、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尚未购买商品住房的,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内,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月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年限为20年。 4、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后,对1999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在购买商品住房时,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工作年限,以职工每平方米货币化发放总量为基数,每个工龄增发0.7%住房货币化补贴。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在初步实施《厦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试行方案》,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 (三)全面推行
7、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1999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提高至7%,到2000年应不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0%。 对缴交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单位和职工个人可降低缴交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交比例或补缴。 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严格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的审核、审批制度。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行,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
8、严禁挪作他用。 (四)继续推进住房租金改革。 1999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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