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源石油- 君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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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unhe.com上海分所上海市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32层邮编:200040电话:(86-21)5298-5488传真:(86-21)5298-5492Email:junhesh@junhe.com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0楼C室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邮编:518001电话:(86-755)25

3、87-0765传真:(86-755)2587-0780签定的《委托协议》,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Email:junhesz@junhe.com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大连分所“本次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15号国际金融大厦16层F室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邮编:116001电话:(86-411)8250-7578(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传真:(86-411)8250-

4、7579Email:junhedl@junhe.com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海口分所海口市滨海大道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南洋大厦1107室邮编:570105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电话:(86-898)6851-2544传真:(86-898)6851-3514Email:junhehn@junhe.com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纽约分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

5、发行人的委托,本所律师就发行美国纽约市第五大道500号43层人申请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上市的条件、上报文件及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邮编:10110电话:(1-212)703-8702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传真:(1-212)703-8720Email:junheny@junhe.com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香港分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香港中环康乐广场1号并基于发行人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说明:发行人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怡和大厦22楼2208室电话:(

6、852)2167-0000传真:(852)2167-0050Email:junhehk@junhe.com君合律師事務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7、文件以及发行人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上市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审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申请本次上市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一一、一、、、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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