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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自然法对神圣与世俗有机共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教字与研究年一四阿奎那有然法对神圣与世俗的有机共构刘素民·,华侨大学托马斯阿奎那与中世纪思想研究中心福建泉州·〔关键词」神圣世俗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摘要」在托马斯阿奎那这里自然法如同一座桥梁其一端架在人定法的这一边另一。一方面,、、,端则植基于永恒法的彼岸自然法是形上的神性的不变的另一方面自然法又是、、。、,“”、“形下的人性的可变的自然法可以与永恒法人定法发生互动从而呈现上通下达一体两性”的特征。其实质就是以“形上的”“神圣”精神来指导人“形下的”世俗实践,充分体现出阿“”“人”,“”奎那思想中神本主义向本主义的转移和二
2、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实现了对神圣与。“世”俗的有机共构一一一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在人性上的印迹也是人类在理性裁定下所有善、“”“”。“”一神恩成全自然自然法的神圣旨趣的自然倾向的总和人定法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由具体负责者颁布的理智命令它派生于自然·“”。阿奎“”,托马斯阿奎那关于自法那所说的神法是从基督教《圣经》中”,然法的详细论述见于其论著《神学大全》归纳出来的它包括《旧约》中上帝通过先知所作。‘‘一’。。。〔〕的启示以及《新约》中耶稣基督所宣讲的道理第二卷按照阿奎那神,。,,的自然法学说宇宙体系是一个包括永恒法
3、法是永恒法的具体化因此在阿奎那这里自然、自然法、神法法如同一座桥梁,其一端架在人定法的这一边,而、人定法,使神恩与人性都能径另一端则植基于永恒法的彼岸。如果我们从永恒。,、情直遂的大全体系支配这个体系的最高律法是法这边看自然法则自然法形上的一面神性的一“”。“,,。,永恒法永恒法即上帝掌管万物的理性或智面不变的一面清晰可见然而如果我们从人”,“,、慧或是上帝指导万物一切行为和活动的计定法的这边看自然法则自然法形下的一面人性、、、、,。,”,川‘‘‘”上,的一面可变的一面亦甚了然也就是说自然划帝不在时间之内故为永恒。。“、,“法永
4、恒法是人类必须遵循的最高样式自然法可以与永恒法人定法发生互动从而呈现上,,”、“”法是理性受造物对永恒法的参与是上帝的智慧通下达上通永恒法下达人定法一体两性收稿一一日期,,,,,作者简介〕刘素民一女河南滑县人华侨大学副教授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基督宗教与西方宗教文化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主要从事托马斯阿奎那基督宗教哲学新托马斯主义与马克思主义比较研究困教字与研究年期四”的。“,,神性与人性特征其实质就是以一种形而人都有服从此法的义务如果违反此法依然会受”“”“”“”。,上的神圣精神来指导人形而下的世俗实神的报复法的制裁阿奎那认为自
5、然法中有一,充“”“,,,践分体现出阿奎那思想中神本主义向人本些特别是那些次要的自然法本身不太明显人主义”的转移和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从而实现了不认识这些法乃因受了私欲、偏情的蒙蔽或因为对“神圣”与“世俗”的有机共构。坏的风俗、习惯而受阻碍。在这种情况下,人为了,,,从阿奎那自然法理论中四法的关系来看上能循规蹈矩除了自然法之外还需要启示法帝永恒法参与人的道德生活无所不在。在阿奎神法。在阿奎那看来,人生的目的不但求今生—的,,而。,那的四法中永恒法是一种在上帝理智内的智慧幸福且应求来世的永生要达到来世的永生,,上。原则借此原则帝引
6、导一切受造物的行为及活人必须遵守神所公布的超自然法神法人定,。,—动使之朝向整个宇宙公益按照阿奎那在上帝法在阿奎那这里指的是为公共及现世福利而由管未创造宇宙之前,在其脑海中已经有了万物的模理社会者颁布的合理的命令。由阿奎那给人定法型、万物的本性及用途,就如同画家或建筑师事先所下的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合法的人定法至少,,绘出了一个蓝图之后便按此图把脑海中的计划要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法的目的是为公共福利。,,付之实行待到万物被造后万物按照上帝原先目的因第二由合法的人或集团所立的动力为、,,其所规定的法则生存活动因之各物才能有条因第三所命
7、令之事是合情合理的质料因第、“”,,,、、,不紊有计划地各走各的路永久如此决不更四要看守法者的能力条件情形该法是否能合。,。,改根据阿奎那的理论永恒法具有如下特性第理地被遵守形式因总之合理的人定法以不,。,。一恒久不变性因为上帝不会有错上帝也不会悖于自然法及启示的神法为原则,、,“”犯错上帝的知识是绝对有效可靠及绝对不能错在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中永恒法是上帝。,,,的万物应守的原则是神所制定的就不能错也据以调整所有行为和运动的律法它与上帝的全。,。,就无需更改第二永恒法是所有伦理道德的最智同一自然法是道德准则的来源是永恒法在高原则
8、。一切法律及道德律的基础、行为的好坏人身上的体现,是人类理性制订一般的或具体的都以此法为依凭。一切法律的合理或不合理,完道德准则的依据。自然法是与人性相符相称的东全在于是否与此永恒法相符合。不仅如此,所有西自然法规定之于实践理性,犹如科学第一原则,即都合理之法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