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检科20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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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文号晋检科〔2008〕54号关于印发《山西检验检疫局委托检测项目指定实验室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支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实验室:《山西检验检疫局委托检测项目指定实验室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5月9日经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山西检验检疫局委托检测项目指定实验室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指定实验室资质认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抄送:本局局领导山西检验检疫局办公室20××年×月×日印发录入:XXX校对:XXX附件:山

2、西检验检疫局委托检测项目指定实验室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检验检疫局委托检测项目指定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88号)、《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委托检测工作及社会实验室认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指定实验室,是指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经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

3、下简称山西检验检疫局)评审合格、并受山西检验检疫机构委托、承担进出口商品检测工作的山西省境内各类社会实验室和企业实验室。第三条山西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委托指定实验室承担指定商品和项目的检测工作。第四条指定实验室应遵守《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外委托检测工作及社会实验室认定管理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第五条山西检验检疫局按照本规定对指定实验室进行资质认定、监督评审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指定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有利于资源共享、有利于竞争和避免不必要重复认定的原则。第六条山西检验检疫局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简

4、称科技处)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指定实验室进行的考核、认定;负责公布经山西18——检验检疫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指定实验室名单;负责组织指定实验室进行水平测试和盲样测试;负责组织对指定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山西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和各业务处室(以下统称各业务单位)负责根据业务需求商会同山西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推荐相应的社会实验室,报山西检验检疫局科技处;,负责所辖业务范围内委托检测项目和相应指定实验室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委托项目检测数据的采信把关工作。第二章指定实验室的必备条件和能力第八条申请指定的实验室应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健全的组织机构,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完成指定商品及

5、项目的检测工作,能保证指定事项的公正性、准确性、保密性和安全性,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指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果,应能够确认由其具有隶属关系的法人为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指定实验室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等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拥有一定的资金或经费保障,确保被指定后正常业务的开展。第十条拟承担特殊检验检疫项目的实验室,还应满足相关《特定领域应用要求》。第十一条18——指定实验室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能够保证检测的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应当具备按照规定留取备份样品的条件。第十二条指定实验室应当具备与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的、

6、能够独立调配的设备设施。具有开展受委托检测项目所需要的检测标准、方法、程序、技术规程和参考数据等。第十三条指定实验室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检测工作准确性、公正性、独立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第三章指定实验室资质认定第十四条指定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和指定认可。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实验室进行的资质认定。指定认可是指由山西检验检疫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有关文件及国家认监委颁布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对承担山西检验检疫局指定检测任务的实验室的检测能力和质量体系进行的评审和认可。社会实验室须取得计量认证资质,提供《山西检验检疫

7、局指定实验室申请书》所要求的相关材料,方才能向山西检验检疫局提出指定认可申请。企业实验室应提供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及《山西检验检疫局指定实验室申请书》所要求的相关材料,方才能向山西检验检疫局提出指定认可申请。第十五条18——凡申请承担山西检验检疫局委托检测任务、为山西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执法工作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均应接受并通过山西检验检疫局组织的指定认可。第十六条山西检验检疫局鼓励指定实验室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资质认可,以保证其检测能力符合国际基本准则和通用要求,促进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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