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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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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鑫利源机构经纪合作协议甲方:天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号码:联系人姓名:E-mail(邮箱)银行名称银行所在地名称帐户名称银行账号乙方:公司名称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号码:联系人姓名:E-mail(邮箱)银行名称银行所在地名称帐户名称银行账号天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与法人经纪人于年月日签订于天津市和平区。鉴于:1、甲方系渤海商品交易所授权综合类服务机构(会员),提供渤海商品交易所开展的连续现货交易业务的开拓与发展,利用渤海商品交易所平台为大宗商品交投领域的客户提供更加丰富和个性化的交易等多种增值服务。客户涵盖各主要金融机构、基金、
2、证券公司、企事业法人机构及私人投资者。2、乙方作为独立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有介绍更多的投资者到天津鑫利源商品交易服务有限公司来办理渤海商品交易所开展的连续现货交易业务的意愿。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照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信守:第一条专有术语定义“经纪人介绍客户”或“经纪人介绍账户”:是指每个交易客户或账户是由乙方作为经纪人介绍给甲方接受,且这些客户现在或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与甲方不存在任何渤海商品交易所开展的连续现货交易业务关系。第二条乙方的服务规范A.乙方作为经纪人应独立向甲方推荐渠道提供以下服务:1)向甲方介绍与渤海商品交易所开展的连续现货
3、交易业务相关的交易商。2)负责评估、分析这些潜在客户进入渤海商品交易所开展的连续现货交易业务的条件。在评估该客户是否具有相关资格的过程中,乙方需要使用甲方已有的审核标准,必要情况下,1双方可以进行沟通。该标准包括(但并不限于)客户的信誉评估、市场知识,以及渤海商品交易所开展的连续现货交易的相关经验。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以甲方确立的标准所作出的评估信息。因此,乙方将根据此条款来完成上述的服务。B.甲方没有义务必须接受乙方所推荐的所有潜在客户为进行交易客户。C.在履行服务的过程中,乙方没有权力约束甲方;也并不作为甲方在渤海商品交易所开展的连续现货交易业务的代表向被介绍
4、的客户作出任何有效承诺。乙方不能出版、发行和传播任何广告、市场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刊物。没有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各项活动。D.乙方只能以独立的身份开展活动,不能以甲方的代理人或雇员身份展现。乙方在接受咨询和宣传时,不得以甲方员工的名义。进行支持服务时,比如租赁/电话/行情服务和公共事业服务时,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有限公司”等的名义。第三条乙方介绍的客户的基本条件和开设账户A.对于乙方推介的客户,乙方应当同意向甲方提供每个被介绍客户的全部相关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ⅰ)客户姓名,地址,职业和银行信息,客户签名(或是被客户授权的,或委托
5、的),以及代操盘人,或与帐户有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人的姓名地址。(ⅱ)一份有客户签名的《入市申请表》的签字正件;(ⅲ)一份有关客户的全部银行账户卡资料;(ⅳ)二份《客户入市协议》,二份《三方划转协议》和其他由甲方规定的有关交易账户的协议的签字正件;(ⅴ)一份关于交易账户的授权委托书的签字复印件;(ⅵ)进行交易的授权人证明或者被授权的人的证明,所有证明以及其它涉及交易帐户的文件形式由甲方规定。(ⅶ)乙方同意应使用甲方提供或者批准的开户文件和协议。B.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向客户收取履约保证金。C.针对乙方给甲方介绍其他经纪人(次级经纪人)的情况,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a
6、)公司章程b)次级经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第四条甲方应承担的责任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和渤海商品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2、对于乙方推介成交的客户即交易商,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附件《返佣细则》支付给乙方佣金。给付乙方的佣金根据每个被介绍客户的交易情况以及附件中《返佣细则》标准在下月最初的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3.甲方应当根据附件的支付标准,支付相应的佣金费给乙方。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佣金:a)出现本协议的第九条之原因而终止的;b)甲方根据情况认为费用的支付可能违反某些法律法规。4.如果甲方得到被介绍客户的书面同意书,甲方应该尽快将被
7、介绍客户的账户信息传达给乙方。2第五条乙方应承担的责任1乙方同意应严格按照本协议,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包括但是不局限于所有渤海商品交易所开展的连续现货交易业务相关规则并独立承担责任。2在乙方因推介客户业务时出现失职,威胁,诉讼等行为的信息后,乙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以便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及时回应、调整、解决或者协调被介绍客户的异议,如果乙方懈怠通知甲方或者即使通知了甲方但属于乙方本身的工作失误、故意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独立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如果应乙方在推介客户过程中进行信息误导或假借甲方名义向客户作出的虚假允诺等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
8、商业信誉损失的,乙方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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