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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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且看“追诉时效”在一起盗窃案中的适用  ——兼谈97刑法的一处疏漏案情简介:1988年秋到1989年冬,被告人刘勤先后入室盗窃多家,价值约计1000元,1990年7月30日后他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趁工作人员不备逃跑,到2001年4月被抓获。问题:该刘是否在追诉期限内?追诉时效制度是现代各国刑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制度,是刑法人道主义和社会合理性的具体体现之一,是对社会自我调节、净化和运行机制的尊重,是对犯罪人自我改造和自我约束社会效果的积极承认,是对司法机关和自诉人行使求刑权的督促,也是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节约社会财富

2、的必要措施。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1988年、1995年8月8日、1996年8月31日、1996年10月10日、1996年12月20日、1997年2月17日、1997年3月1日7次修改稿都作了同样规定,但1997年修订通过的新刑法对上述规定作了部分修正,在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

3、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因此依刑法规定,如果犯罪人在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采取了上述强制措施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然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司法机关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其进行追诉,已不存在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法条规定加以分析,此种因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而导致的无限期受追诉,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一、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或者受理从追诉机关来讲,必须是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或者受理。公诉案件已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中的任一机关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已经由人民

4、法院直接受理。对于法条所称的法院“受理”,在理解上较为简单和统一,通过是指在刑事庭接受检察机关的提起公诉或自诉人的刑事诉状,并决定进行审理的活动。只有在经法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的起诉理由成立,并决定审理后,一审程序才算正式开始。但是对于法条所称的“立案侦查”,究竟是指何意,我国刑法理论界就存在不同意见。通常情况下,立案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犯罪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并应追究刑事责任,进而决定作为刑事案件实施侦查和提交审判的诉讼活动。所谓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5、在办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但是关键在于,对于法条中所提及的“立案侦查”的“立案”与“侦查”应当如何理解?刑法理论界的有的学者认为,所谓立案侦查,应当理解为立案并且侦查。如果只是立案但是还没有开始侦查的,就不符合上述立法原意(参见陈兴良著《刑法疏议》)。但是有的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其一,司法机关立案后,行为人就可能逃避侦查或审判,并不是要待侦查后,才能逃避侦查或审判。其二,由于立案后就开始侦查,所以“立案侦查”有时就是立案决定侦查之意,或者说就是立案的意思。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6、编第一章的标题为“立案”,第二章的标题为“侦查”,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案与侦查似乎具有明确界限。但是该法在第一章“立案”的头条即第83条即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此处的“立案侦查”就显然具有立案决定侦查的含义,但确实是指立案。基于此该学者认为,案件从司法机关立案后,就进入到了刑事诉讼程序,立案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即使还没有开始具体的侦查活动,犯罪人也已处于受无限期追诉的境地(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因此只要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无论是否进行侦查,均可能对犯

7、罪人适用追诉时效终止制度而无限期进行追诉。就立法原意来分析,应当说前一种理解更为恰当,对于司法实施中的具体操作也更为便捷。而后一种理解则是对法条的误解。因为法条的“立案侦查”应当是指立案后进行侦查,而不是立案。否则法条使用“立案以后”将就更为简单明了。二、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从犯罪人来讲,出现了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何谓逃避侦查和审判,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的准确含义并不完全相同。由于1979刑法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前提条件限制为必须发生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根据刑诉法

8、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些强制措施都是对现行犯、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加以限制的方法,其目的在于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既然是为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而限制了其人身自由,那么行为人要逃避侦查和审判,就必然要挣脱限制,从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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