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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2005/11/3更新】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RegulationsforCivilService3rd-LevelSeniorExaminationandJuniorExamination)《公(發)布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八六考台組壹一字第0四一0七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九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考試院八七考台組壹一字第0二一六九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八日考試院八八考台組壹一字第000六三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及第七條之一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一00
2、0二三四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40003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400091451號令修正名稱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規則」並修正全文《法規本文》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第 二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表二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各類科考試。
3、第 三 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但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生藥中藥基原鑑定、技藝二類科,普通考試新聞廣播類科,得採筆試與實地考試方式。第 四 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科目表、附表四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應試科目表之規定辦理。第 五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四、報名費。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前項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第 六 條 本考試應實施體格檢
4、查之特殊類科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者,不予分配訓練。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特殊類科係指航空駕駛、航空器維修類科。其體格檢查標準,準用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第 七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普通考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併採筆試與實地考試之類科,其實地考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八十。其筆試成績依前項規定計算之。第一項、
5、第二項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建築設計、藥事行政與法規、景觀與都市設計三科目成績未達五十分,或實地考試成績未達六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第 八 條 本考試依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本考試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第 九 條 本考試屬於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類科,若有無人錄取或錄取不足額情形,得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規定
6、,再辦理該類人員考試。第 十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第 十 一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第 十 二 條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第 十 三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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