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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校委〔2014〕59号2014-07-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行﹝2014﹞6号)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
2、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先审批、后出差的报批程序,报销经费时须提供书面审批单。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一)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办人书面写明事由,单位领导签批,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二)参加各种学会组织的会议,须有学会会议通知原件或学会出具的本人提供论文或作大会发言或所起作用的证明。(三)由学校领导组团出省、出国参加学习、考察调研,
3、须经党委常委扩大会议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四)教师或副处级和副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须经学院或部门领导批准报销;学院或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出差,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报销;副校级干部出差,须经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报销。(五)为鼓励各教学单位、各部门加强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学校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对特殊情况下,超出规定差旅费报销标准的,经学院主要领导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可利用各单位创收经费等形成的学院或部门基金报销。(六)科研课题小组成员出差,须经该项目负责人批准,相关经费报销可参照本办法。第五条 在我校不同
4、校区之间工作、办事参照校内相关文件执行,不享受本办法相关补助。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级 别飞机轮船(不包括旅游船)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校级、正教授及正高职称人员普通舱 经济舱二等舱软席(软
5、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凭据报销其余人员普通舱 经济舱二等舱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凭据报销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从办公地或住家到机场、火车站、码头等的市内交通费,以及到达目的城市后,从该市机场、火车站、码头等到具体办事地点的市内交通费,可凭票往返一次据实报销。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
6、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单位:元/人·天住宿标准级 别省内省外校级、正教授及正高职称人员430执行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费标准(见附表)其余人员300出差人员应入住单间或标准间,不得入住套间。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各地定点接待宾馆
7、住宿。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出差人员伙食费补助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地区省内省外内地甘孜、阿坝、凉山标准100120执行四川省省直机关省外差旅费标准(见附表)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
8、条 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费用。第十六条 公杂费按到达至离开目的城市的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标准包干使用。其中: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与会、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离开成都市五城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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