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立法构想_杜江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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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7卷第12期河北法学Vol.27,No.122009年12月HebeiLawScienceDec.,2009我国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立法构想杜江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要: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或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遗产债权人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一个具有以信用为依托的经济制度的社会,不能依照债务同死者一起消亡的原则运行。法为保证遗留债务能适当偿付,必须有所约束。借鉴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的社会和习惯,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设立已成为必需。关键词:遗产之债的保全;遗产债权人撤销权;遗产债权人代位权中

2、图分类号:DF5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933(2009)12-0097-06LegislationConceptiononOurCountry'sHeritageDebtPreserveSystemDUJiang-yong(CivilandCommercialLawSchoo,l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Chongqing401120China)Abstract:Undercurrentlegalsystem,wheredecedentduringhislifetimeorthe

3、irheirsalreadyormighthavetortedcreditor'sinterest,heritagecreditorswillbelackofavailableremedies.Asocietywhoseeconomysystembasesoncreditcant'relyonsuchaprinciplewhichdebtswillbeexpiredwiththedead.Inordertoensureproperpaymentofthedebtleftbehind,actmustbebound.Learnfromtheexperienceo

4、fothercountrieslegislation,combinedwiththerealityofourcountrysocietyandcustoms,theestablishmentofheritagepreservationsystemofdebthasbecomenecessary.Keywords:preservationofheritagedebt;therightoftheheritagecreditortorevoke;thesubrogationrightofheritagecreditors一、问题之提出一,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行为,造成

5、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值继承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自然人死后合法财产转移给不足以清偿其债务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我国继承法[1]谁以及如何转移的问题。一个具有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以规制,导致被继承人生前通过危及债制度的社会,不能依靠曾被接受的债务同死者一起消亡的原权人债权的行为来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二,对于被则运行。法为保证遗留债务能适当偿付,必须有所约束。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危及遗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我国继承现行5继承法6颁行于1985年,在当时计划经济的条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加以规制,导致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清件下,遗产债务问题比较少且简单,囿于现

6、实的制约,立法偿其自身债务、怠于行使遗产债权或对个别遗产债权人清者对未来形势估计不足,自不会考虑遗产债权的保护问题。偿而危及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屡屡出现,不仅使债权人遭受此外,我国在立法上奉行/易简不宜繁0的指导思想,对法严重损失,而且也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律关系的规制更多是粗线条的勾勒,故对遗产债务相关制于此,法律不仅要规定/应该怎样0,还必须考虑到/如度设计的粗糙和遗漏也就显得不足为怪。果不这样又如何0,/因为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就遗产之债的保全制度而言,其存在的主要缺陷有:其度上或在某些时刻可能发生冲突。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收稿日期:2009-0

7、6-08作者简介:杜江涌(1975-),男,山西太谷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厦门大学法学院在站博士后,研究方向:民法。)97)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并优先受偿。[2]给予恰当的救济。0所以救济手段是法律规范不可或缺(二)遗产债权人代位权之制度设计的重要部分,否则,之前的规定没有落脚点,至多是一种法1.遗产债权人之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律宣言。(1)债权人对被继承人的债权合法。本文根据我国继承法律关系的新情况,借鉴国外立法(2)被继承人生前享有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被继承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基人自身

8、的除外。础,试拟我国遗产之债保全制度的立法建议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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