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律政司司长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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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政司司長致辭全文*********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出席香港報業評議會成立五周年慶典時就「法律與新聞自由及專業操守的關係」致辭全文:陳坤耀教授、各位評議會的成員、各位嘉賓︰引言今日很高興能夠和大家一起,慶祝「香港報業評議會」成立五周年。評議會的成立,對提升香港報業的專業水平和促進業界的自律,非常重要。報業的自由和獨立,是民主社會的基礎。有了它,才可以真正地向公眾傳達資訊,報道社會情況,提供論壇讓公眾就有關問題交流意見和看法,並確保關乎公眾利益的事情,受到適當的監察,特別是政府施政方面都受到監察。報業能否發揮這些重要功能,各位新聞從業員肩負重任。你們的工作繁

2、重,舉筆輕重。市民大眾對大家都有期望,希望大家都會遵守專業操守,並持守有關的法律標準。專業標準作為業界的成員,每位新聞從業員都遵守業界自己訂定的專業操守規則。香港四個本地新聞從業員團體制定了《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守則》」),詳列了從業員在處理新聞時的基本原則。大家都會很熟悉,我不在此班門弄斧,但我有聽到貴會就很多的事情例如就自殺新聞的處理,呼籲業界遵守有關守則,發揮了作用。遵守這些原則,有助確保新聞界達到最高的專業標準。在座都是業界資深人士,今日我只是以「律師」身分出席,我希望用少少時間,從法律的角度講一講新聞自由的問題。普通法首先我想講普通法和新聞自由的關係。有法律標準就有法律制

3、裁,這是理所當然的。不過,對於媒體「普通法」制度,往往從比較寬鬆的角度來處理。遠於數百年前,普通法的法庭已有裁定,除非法律禁止,否則每人有權作出任何言論。基於這個原則,「言論自由」成為「公民自由」的一部分,亦發展成為「普通法」的基本部分。單靠「普通法」,保障也有不足之處,因為除非憲法上有訂明,對於言論自由可以施加哪些限制,普通法並沒有清楚的規範。法庭本身發展了一些限制,包括有關誹謗、藐視法庭、褻瀆神明的法律,以及較近年私隱法方面,都構成了新聞方面的一些限制。不過,過去對言論自由造成較大威脅的,卻是來自立法條文。以今天的標準來看,大部分司法管轄區過去制定的法例,都可能對新聞自由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4、。話雖如此,並非每次立法方式都對新聞自由不利和造成限制。過往都曾經有一些重要的法例通過後,都令傳媒在發表材料方面,較市民享有更大的自由。憲法上的保障要確保新聞自由,便要在憲法中上有保障,因為憲法始終凌駕「普通法」。美國在一七九一年制定憲法第一條修正案,訂明「國會不得制定有關……剝奪言論自由……的法律」。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並沒有很快地跟隨美國做法。不過,當眾多前英國殖民地獲准獨立的時候,都有在其新憲法中加入對「新聞自由」的保障。此外,有關人權的「國際條約」亦是促使改革的一個原因。各國目睹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恐怖情況而締結有關人權的條約。《歐洲人權公約》於一九五三年九月生效,而另一份各位比較熟悉,

5、而內容極其類似的條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除了若干保留條件和聲明部分外,在一九七六年由英國引伸適用於香港。這些條約在國際法上是具有約束力的,但根據普通法,除非有關條約被納入本地法律之內,否則在本地法律下不能提供補救作用。香港的憲制保障香港自一九九一年開始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納入香港的法例之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於同年通過,而與香港有關的英國憲制文書,即《英皇制誥》亦於同年予以修訂,以確立上述條例的相關權利。香港回歸後,《基本法》確立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載權利的憲制地位,而《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亦在憲制上給予「新聞自由」特別的保障。由於有了這些保障,任何人

6、如認為新聞自由受到侵犯,無論是因為立法、政府的行為或其他人的行為而受到侵犯,均可透過獨立的香港法院尋求補救。爭議的範疇既然有這些保障,包括憲法上的保障,為何在香港以至其他地方,新聞自由仍然經常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課題?答案很簡單,因為新聞自由並非絕對,而對於到了什麼程度,新聞自由應被「其他合法權益」所凌駕,往往意見紛紜。例如,英國目前正進行激烈辯論,研究應否針對煽動宗教仇恨行為訂立新的罪行,以及應否廢除褻瀆神明罪。在香港,根據這些憲法保障,如要對新聞自由施加限制,這些限制必須經法律規定,而且是為了達到以下目的所必須的:(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不

7、過,我們如何在新聞自由與這些權益之間取得平衡呢?可能到最後,只能由法庭解答。正因為這樣,法庭的態度起關鍵作用。香港的法庭處理這個問題時,一般都依循歐洲的法理學觀點,因此,我相信新聞自由在香港可以得到公平對待,並受到應有的保障。在很多宗案件中,法庭都強調,《基本法》所保障的自由應作廣義解釋,而加諸這些自由的限制則應以狹義理解。舉例來說,在吳恭劭一案(又稱區旗案)中,終審法院強調:「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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