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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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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旺旺名:洋溢baobao红字部分为所需修改部分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摘要:在刑法学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有不同观点,想象竞合说,法条竞合说,无竞合说,当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更是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廓清两罪的关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显得很重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理论和司法实践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当行为人的行为既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满足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时,就应当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这样更加合理。关键词: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法条竞合引言
2、: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情况,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涉及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立法与司法解释对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两罪的定性,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刑法界多对此问题各持己见,聚诉不已。在理论上澄清两者的关系,对司法实务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一、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特征(一)招摇撞骗罪的概念特征1.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刑法学界对招摇撞骗罪的定义仍存在较大的争议,未能达成一致的认识。当前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主要有苏长青、章志祥认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务,进行欺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公共利益
3、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黄明儒认为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务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公务信誉的行为。赵秉志认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定义包涵了以下几个基本要素: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欺骗性的活动。分歧比较明显:一是对“招摇撞骗”的解释存在差异,二是对该罪危害结果的理解各不一样,三是对冒充的内容理解存在差异。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应该是对招摇撞骗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高度、全方位的精确概括。2招摇撞骗
4、罪的构成要件一犯罪行为与另一犯罪行为区分的主要标志就是犯罪构成的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应有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有两大类不同观点:复杂客体与简单客体。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威信,又侵犯了其他合法利益。在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冒充行为”,“冒充行为的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具有某种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务的人员,对外假称其具有某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并以此身份或职称进行活动。招摇撞骗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只要
5、是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员采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招摇撞骗,就可能构成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主观目的就是骗取某种非法利益。(二)诈骗罪的概念特征1.诈骗罪的概念刑法学界对于诈骗罪的定义高铭暄、马克昌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张明楷认为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
6、行为。王作富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王作富的观点最具代表性,生动的描述了整个诈骗罪的犯罪过程,表明了诈骗罪是目的犯、行为人实施诈骗的行为方法,受骗人的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2.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客体,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诈骗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内刑法学界通说认为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所有权关系也日趋多元,所有权说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例如第三人诈骗占有人合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的情形是
7、否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至于一些骗取非财产性利益的行为,都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欺骗行为,就是使他人陷入与客观真实不相符认识的行为。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立法单将自然人列为犯罪主体的。诈骗罪是目的犯,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意愿,而不要求真实的达到占有的状态,如果缺少实际的占有,
8、则可能认定为诈骗罪未遂。二、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竞合(一)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竞合的理论界的通说在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方面,理论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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