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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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1994年11月25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4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1995年5月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加快旅游设施建设,促进杭州观光度假型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杭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度假区位于钱塘江畔,紧靠西湖风景名胜区,东起五云山疗养院,西至龙坞乡,北起五云山麓,南至珊瑚沙。总面积为988平方公里。  第

2、三条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实行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特殊政策和新型管理体制,使度假区成为旅游度假和观光相结合,符合国际旅游度假要求,以接待境外旅游者为主的综合性的国家旅游度假区。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投资开发建设旅游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经营旅游项目。  第五条合理开发利用并切实保护度假区内的旅游资源。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城市饮水水源和度假区的自然人文景观与旅游环境。第六条度假区内的土地依法征用为国家所有。度假区内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通过依法出让或转让,境内外投资者可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第七条度假区应当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

3、环境。度假区内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八条度假区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九条度假区设立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度假区管委会),代表杭州市人民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度假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度假区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或审核报批度假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  (四)负责度假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土地的征用、开发、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管理工作

4、;  (五)负责度假区的园林绿化、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度假区的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统计、劳动、人事、治安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托监管国有资产;  (七)管理度假区的旅游业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八)处理度假区涉外事务;  (九)统一规划和管理度假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十)保障度假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一)协调管理有关部门设在度假区内的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二)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度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度假区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度

5、假区管委会为主。  第十二条度假区的金融、国税、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业务工作,均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度假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度假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为度假区的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第三章投资和经营  第十四条度假区鼓励开发建设和经营下列项目:  (一)度假村、宾馆、别墅、餐饮、购物设施;  (二)游乐、娱乐和文化、体育、健身设施;  (三)游览、交通旅游服务项目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四)与旅游业直接有关的无污染的生产性项目;  (五)与度假区相配套的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度假区内经批准可开办外汇商店、免税商店和中外合资经营的商

6、业企业。  第十六条度假区可兴办国家法律所允许的涉外旅游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度假区内经批准可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经营海外旅游业务,并可按规定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旅游汽车公司。  第十八条在度假区内兴办企业,由投资者向度假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旅游项目按生产性项目限额审批)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度假区内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度假区所在地中国银行的分支机构或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户。  第二十一条度假区内的企业应当执行国

7、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向度假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接受度假区管委会的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第二十二条度假区内的企业歇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歇业注销登记手续,并对其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资产可以转让,属于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可以按有关规定汇出境外。  第二十三条度假区内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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