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警察圈套_之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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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卷第5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Vol.10No.52002年10月JournalofNationalProcuratorsCollegeOct.2002文章编号:100429428(2002)0520083205/警察圈套0之合法性分析金星(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02)摘要:/警察圈套0是美国刑法合法辩护中的一项内容。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利用/警察圈套0来侦破案件的情况。从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与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刑法公正性的角度看,/警察圈套0背离了现代司法、侦查活动的公正价值,有损于政府的威信。因此,/警察圈套0的合法性值得质疑

2、。关键词:警察圈套;刑罚;合法性;公正性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警察圈套0是美国刑法合法辩护中的一项内容。在我国被称为诱惑侦查或诱饵侦破。它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而被[1]告人则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诱使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免罪辩护。[2]/警察圈套0在我国古已有之,隋朝时,文帝/患令吏赃污,私使人以钱帛遗之,得犯立斩。0所说的就是这种现象。在我国当代社会的司法实践中,也不乏存在这样的情况。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加快了案件的侦破,但也不乏使无

3、辜者陷于罪恶之中,且在侦查案件中容易产生/泛滥使用-警察圈套.造成[3]非法取证,司法不公,破坏法制,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0。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际对/警察圈套0的合法性进行理论探讨。一、两分法的不合理性目前有些学者把/警察圈套0列为诱惑侦查的一种形式,且把诱惑侦查分为/犯意诱发型0和/提供机[4]会型0两种形式,即两分法,/警察圈套0被列入前一种。在这一/圈套理论0中,把两者界定为性质不同的/圈套0,认为后者与前者/积极主动的行为相比,这种守株待兔式的诱惑侦查不会对犯罪嫌疑人的[5]行为产生主导作用,也就避免了引诱清白者犯罪

4、的弊端。0更具有合理性,可应用性。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这两种形式在其行为方式和结果方式上没有什么不同之处,而且在实际中难以区分和把握,这种分解没有实际意义。首先,从设置者角度看:(1)手段结果相同。尽管从表面上看,前者是内因式)))引起犯意诱发,后者是外因式)))主动提供机会,设立手段的形式不同,但是最后的手段结果相同,都是设立一种虚假的圈套。(2)形式结果相同。虽然两种设置圈套时引诱的程度、方式不同,但都是利用对方的错误认识、瞬间冲动或疏忽大意而被诱惑入套,即都是一种引诱。(3)目的结果相同。虽然设计者目的是捉拿罪犯,打击犯罪,后者对

5、清白者误导的机会比前者小,但只能是两者相比较的比率问题。因为设套者在实现最终目的之前,都不得不把总目的分成两个分目的:一是近期目的,使行为人准确及时落入圈套;二是远期目的,抓住罪犯,实现打击犯罪。可是,即使后者是单纯的机会型,也避免不了误套/清白之人0,因为任何/清白之人0在面临机会选择时都可能显现出恶的一面,甚至会出现该入套者没有入套不该入套者入了套或者是两者都入了套的结果,行为人的这一特征是由于其个体的心理、遗传和环境等因素造成的,收稿日期:2002-04-12作者简介:金星,吉林大学法学院2001届刑法学博士研究生。8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

6、02年第10卷对此本文的后面将谈及,在此不述。其次,从对象角度看:(1)最终心态相同。行为人落入圈套前后的心态可能不同,有先前犯意型和先前无犯意型。但是,在最后落入圈套的瞬间,心态是相同的,即犯罪的动机是相同的。(2)入套后的行为方式相同。两种心态的人都表现为以犯罪行为达到所追求的目的。(3)期待结果相同。二者可能在行为的细节有所不同,但追求的目标、期待的利益都是相同的。再次,从结果角度看:(1)行为结果相同。无论原发型心态还是后发型心态行为人,结论都是掉进圈套,尽管前者的主动型其主观恶性大于后者的被动型,其误入程度小于后者,也不能排除误入的可能性

7、,都应属于误入歧途。(2)法律后果相同。两者心态、罪前表现、人身危险性等可能都不同,但其行为都同样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出现相同的法律后果。(3)对其行为的处罚规定相同。我国目前对/警察圈套0的做法,不分哪一种形式,法律规定的结论都是一样的空白,因此不能根据行为人的罪前犯意对其进行不同的处罚。二、与预防之目的相悖刑罚的目的可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刑法的根本目的表现了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期待[6]的最终目标和统治要求。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惩罚犯罪应该总是以恢复秩序为目的。0目的刑论的倡导者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主张/刑罚唯一的妥当根据,不可

8、能在法秩序维持的必然性以[7]外。0由此他认为刑罚只能是社会防卫的手段,刑罚的目的是保护个人的生命、身体、财产、自由、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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