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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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地区】河北省【失效日期】【颁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9.07.07【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9.08.01【正文】     全文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地区】河北省【失效日期】【颁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9.07.07【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9.08.01【正文】     全文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地区】河北省【失效日期】【颁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9.07.07【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9.08.01【正

2、文】     全文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地区】河北省【失效日期】【颁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9.07.07【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9.08.01【正文】     全文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地区】河北省【失效日期】【颁布单位】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9.07.07【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1999.08.01【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依照国家

3、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下同)科级以下(含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培训适用本规定。县级以上国家公务员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市政府各专业部门按照培训规划的规定负责本系统国家公务员的更新专业知识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规划草案,确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草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负

4、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应坚持学用一致,注重提高质量,避免交叉、重复的原则。禁止到市区外或旅游景区的高档宾馆、招待单位组织培训。    第六条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和市政府各专业部门根据规划编制本区域、本系统年度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草案,在每年三月底前报市人事行政部门。    培训计划草案应载明:主办单位、培训的种类、培训对象、参训人数、培训时间、课程设置、授课教师、施教机构、收费标准等。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对上报的计划草案进行汇总,经审定后下达全市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结合

5、工作实际举办计划外的培训班,应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可列入年度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培训,其内容与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相同的,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核减本年度的培训任务。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经费按照国家公务员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提取,提取的培训经费不足时,由行政机关自选解决;市财政每年拨付一定的经费用于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包括:    (一)初任培训,指对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进行的培训,时间不少于

6、十天。    (二)任职培训,指对晋升科、股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务和职位要求所进行的培训,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三)更新知识培训,指对国家公务员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进行的公共课程培训或根据专项业务工作和轮岗的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的业务知识培训,时间年度内累计不少于七天。    第十条  初任培训由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科级职务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培训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股级职务国家公务员的任职培训由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初任、任职培训,采用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教材

7、。    第十一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国家公务员公共课程的培训,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共知识课采用上级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教材,包括:政治理论、公共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专业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国家公务员专业课程的培训。    专业知识课采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教材,包括:本系统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专业法律知识。    第十三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需要,建立布局合理、互相协作、有较强培训

8、功能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网络。国家公务员培训应充分利用现有社会教学场所和设施,不得重复兴建教学场所。经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并领取了《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认定证书》的施教机构,可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施教机构应按主管部门下达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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