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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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人事部人录发[1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二章录用管

2、理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有关的具体政策;指导与监督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备案工作,某些考试工作可以委托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承担。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行政辖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市(地)

3、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规定市(地)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考试工作。  第七条市(地)级以下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服务机构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承担某些录用考试具体操作工作。  第三章录用计划  第十条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国家核定的

4、编制员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国务院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申报,国务院人事部门确定。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人

5、事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录用计划制定考试方案,合理使用政府划拨的考试经费。  第四章报考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五)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

6、以下;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本条第(四)、第(六)项所列条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  第十五条考试前应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了解报考者的基本条件。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并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报考者发准考证。  第五章考试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七条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

7、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  第十八条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8、。按前款规定组织的考试,须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考核应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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