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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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叶先生2002年6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收入1200元,受某咨询公司之邀,叶先生每月外出讲学一次,每月收入4000元,叶先生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①存在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应纳税额=(1200+4000-800)*15%-125=535元②不存在雇佣关系,分别征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200-800)*5%=20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800)*20%=640元应纳税额合计=20元+640元=660元通过比较,第一方案比第二方案每月可节税660-535=125元全年可节省税额125*12=1

2、500元因此,叶先生应与该咨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叶先生就成为公司的一名兼职人,每月讲课费就成了张教授因兼职而取得的工资,按现行税法规定,兼职人员从兼职单位取得的工资应于原所在单位的工资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于是叶先生的税负获得减轻。案例2:朱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02年7月份获得收入62500元①存在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应纳税额=(62500-800)*35%-6375=15220元①不存在雇佣关系,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应纳税额=62500*(1-20%)*30%-2000=13000元因此,如果朱先

3、生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得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收2220元。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额。案例3:王女士2004年1月份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王女士还获得某咨询公司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40000-800)*25%-1375=8425元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0*(1-20%)*20%=6400元当月王女士共纳税额14825元。如果王

4、女士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纳,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则应纳税额为(40000+40000-800)*35%-6375=21345元因而分开缴纳可节省税收6520元(21345-14825)(未考虑营业税)案例4:徐小姐7月到9月取得一项目劳务收入60000元,支付交通、食宿等费用9000元。支付时间定在9月30日。①演出过后,如果按合同上的支付方式,徐小姐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30%-2000=12400元徐小姐获得的净收益=60000-9000-12400=38600元②改变支付方式,分三次早报纳税,并由电视台支付交

5、通、食宿、劳务收入由60000元降为51000元。如若按此方案,徐小姐每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为17000*(1-20%)*20%=2720元三个月总计共纳税为2720*3=8160元徐小姐获得的净收益为51000-8160=42840元第二个方案比第一个方案多获得净收益=42840-38600=4240元(奇妙无穷)在这里我用了二个技巧:一是分次,二是费用转移。案例5:某企业职工a,2002年12月份取得工资收入1500元,年终奖金10000元,则a全年应纳税额=[(1500-800)*10%-25]*12+(10000*20%-3

6、75)]=2165元由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于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数月的奖金在一个月发放必然导致税负增高。如果上述奖金按月平均发放,那么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必然降低,税负就会减轻。以a为例,如果平均每月发放奖金833.33元,则a全年纳税额=[(1500+833.33-800)*10%-125]*12=1540元节省税额2165-1540=625元企业设置奖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职工努力工作,有些奖金可能需要等到年终时对职工全年工作业绩考核以后才能发放。这可考虑采取发一部分,然后一部分作为职工向企业的借款

7、,企业可列为“其它应收款”,而借款是不要纳税的。案例6:A、B、C三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有限公司,投资比例A占40%。B占30%,C占30%,A、B、C三人每月的工资均为700元,投资当年A、B、C应得股利分别为40000元,30000元,30000元。如果在年初将预计分配的股利通过增加工资、奖金的形式领取,则税负就会大大降低。假如A每月增加3333.33,B每月增加2500元,C每月增加班费2500元工资,共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改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⑴筹划前①各月工资薪金所得不纳税②股息所得应纳税额=(40000+30000

8、+30000)*20%=20000元⑵筹划后①股息所得不纳税②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700+3333.33-800)*15%-125]+(700+2500-800)*15%-125}*2*12=(360+470)*12=9960元比较第二方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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