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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论坛公立学校教师双重法律身份之定位及意义□程武龙(吉林大学,吉林长春130012)摘要:教师法律身分与教师享有的权利内容及保障制度密切相关,我国大陆地区目前的相关教师法律规范对于教师的法律身分界定不甚明确,从而直接导致了教师游离于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保护之外。本文中,笔者首先以列举教师维权中的困惑来引出教师法律身份如何定位这一课题,然后对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关于教师法律身份的不同观点进行了简要介绍,其次通过对教师的劳动者身份和公务员身份进行分析,提出了教师应为特殊劳动者兼特殊公务员的观点,最后着重阐述了定位教师的双重法律身份在立
2、法完善及法律适用上的重大指导意义。关键词:教师;劳动者;公务员;法律身份;二维空间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8)10-0112-04收稿日期:2008-08-08作者简介:程武龙(1976—),男,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深圳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经理。经常会有教师①提出这样的疑问:我是劳动者,为地区学者关于此问题的研讨则相对较为匮乏。本文不什么不能适用劳动法?我的工资福利比照公务员确定,揣浅陋,尝试以公立学校教师双重法律身份②之定位及为什么又不属于公务员?我工作辛苦
3、,有时一天工作到意义为题,对教师的法律身份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希望晚上九点,学校为什么不给我发加班工资或补贴?教师对于教师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及教师权利的维护有所法关于教师权利的规定过于原则,不能有效维护我的裨益。合法权利。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而上岗执教一、单维空间下教师法律身份定位的争辩———以须另由学校聘任,因而我似乎具有劳动者和公务员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观点为例双重色彩。那么,我究竟是劳动者,还是公务员呢?(一)定位教师为劳动者的争辩上述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教师法律身份如何进行教师是否为劳动者?③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存在肯
4、定位:如将教师定位为劳动者,则教学关系应属劳动法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见解。[2](p27-28)规范,教师加班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教师被非法辞退肯定说从保障教师劳动基本权的角度出发,持有应当赋予其提起司法诉讼的权利;反之,如将其定位为如下观点:⑴宪法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及维护人性尊严,公务员,则教师应受公务员法律规制,其与学校间的争保障人民结社权、生存权、工作权。教师也是人民,立于议属于行政纠纷,不具有可诉性,其唯一的救济渠道是人民地位,宪法所保障的劳工权利不应被剥夺。⑵聘任提出申诉。从劳动者的定义上来看,其是指达到法定年教师系以契约
5、作成,非行政处分,亦属劳动契约的一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种,与劳工并无二致。⑶教师系受雇于学校,从事教学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监工作而获致报酬,虽其为劳心工作,但劳心或劳力均属督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教师的提供劳务,要属劳工应值肯定。教学工作须在学校的指挥监督下进行,因而获取的劳否定说从教师的公共性出发认为:⑴依教育之性动报酬是其维持生计的来源,因此教师属于劳动者。从质而言,教育是专业工作,教师是专业人员,不宜列入教师的定义上来看,其是接受社会的委托,在学校中对
6、劳工,以免损及形象,影响教育之和谐与发展。⑵依任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将其培养成一定社会所用性质而言,教师之任用行为具有行政处分性质,纵使需要的人为主要职责的专业人员。可见,教师工作具有聘任教师亦属公法契约性质,也与一般劳动契约有别。社会属性,教师的职务公共性不逊色于普通公务员。那⑶依社会阶级而言,教师是“圣职教师”,与天、地、君、么,能否因此得出结论———教师既是劳动者,又是公务亲并列。且社会行业有士、农、工、商之分,教师若为劳员呢?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教师具有劳动者身份、工是自我矮化。⑷教师具有公共性质,依宪法第23
7、条意公务员身份及专业人员身份[1](p26-45)三种身份,而大陆旨,“增进公共利益”,只要符合“比例原则”、“法律保留112程武龙-公立学校教师双重法律身份之定位及意义原则”,可以限制教师基本权利。性。因此,教师之工作性质与公务员不同。[6](p38)⑷教师(二)定位教师为公务员的争辩为聘任制,不享有公务员之终身保障。教师是否为公务员?在我国台湾地区同样存在肯二、二维空间下教师法律身份的定位———教师为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特殊劳动者兼特殊公务员肯定说的主要观点包括:[3](p32-33)⑴教师的教育活(一)教师法律身份的初
8、步定位———教师是劳动动虽不能解释为教师基于统治权优越地位,基于其公者,也是公务员权所发动之作用,而属于传统公权力概念所涵盖。然而我国台湾地区上述学者在关于教师法律身份界定从宪法对教育文化采取保护、扶助态度以及教育行政问题的辩论中,无论是教师为劳动者的肯定论或否定属给付行政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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