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职院设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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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番职院设〔2007〕6号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我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有效地做好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验收和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设备管理办法》和《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规定》、《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制订本办法。第二条7学院成立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组设备管理工作小组(下称设备工作小组),在学院

2、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作组(下称建设工作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仪器设备的论证、调整、购置、验收和管理工作。学院设备科负责具体实施。第三条学院各级领导和各子项目建设负责人必须高度负责,避免在设备购置过程中的各种损失和资金流失,确保按两部委和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的有关文件精神,高质量完成仪器设备论证和购置工作。第四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和管理工作必须符合我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任务书》的项目要求,同时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的原则,逐步建立大型精

3、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共用、共享机制。第五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中的子项目,在立项的同时应做好该项目详细的设备论证和购置计划,作为设备购置依据。第六条在各子项目的设备购置和验收工作中,相关经办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如有违反,将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各子项目购置的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同时接受学院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第二章仪器设备的论证和审批第八条成立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论证专家组,专家组名单由学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学

4、院建设工作组审批。第九条7论证专家组负责对全院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申购的仪器设备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由专家签字的论证与审核意见。第十条设备论证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整体上与项目建设目标和项目建设任务是否吻合,配置是否合理。(二)设备购置计划中所列设备原则上要有一定的先进性、前瞻性和共享性,避免低水平重复。(三)重点论证所购设备的受益面和利用率,以及设备的购置使用对教学改革所起的推动作用、大型设备的先进性、大型设备与人才培养模式的一致性,以及大型设备的购置对提升专业实力所起的作用等。凡单台价值在30万

5、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将进行重点论证。第十一条设备购置计划经专家组论证通过,报设备工作小组审定后开始执行,并在示范性院校建设办公室和财务科备案。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计划经第一次论证未通过的,学院将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的准备情况重新组织一次论证。两次论证不通过的,将报设备工作小组审查,取消该设备购置计划。第十三条各子项目设备购置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项目预算设备购置计划执行。变更购置计划或计划外购置的,必须按相应程序重新论证与审批,批准后方可重新购置。未按程序审批自行购置或随意更改购置计划的,学院将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

6、第十四条7各子项目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学院示范性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规定的资金总额、年度资金安排和仪器设备清单等有计划地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第十五条各子项目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由设备工作小组审批,设备科负责执行。第十六条符合政府招标采购规定的仪器设备严格按政府招标采购规定组织采购。不符合政府招标采购规定的设备,凡属于招标范围的仪器设备,依据《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规定》,必须严格履行招标程序,并依据《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签订其商务合同。第十七条对供货来源单一,不便实行公开招标的仪器设备,各子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方式向设

7、备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设备科审核、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审批,进行议标或直接询价采购。第四章仪器设备的验收和管理第十八条各子项目仪器设备验收和管理工作由设备科归口管理。设备到货后,由设备科会同申购单位及专家组组成验收小组,根据《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合同条款及时验收。不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善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在运抵安放地点后,由验收小组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等验收工作。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货物到达口岸后的90天内)终止日前两个工作周(不包括假日)完成全部验收工

8、作。验收必须有详细的验收记录。第二十条7凡是由供货方负责安装的设备,须待供货方人员到校后,由验收小组与供货方共同进行开箱、清点、安装、调试、试运行等验收工作,并做好详细的记录,双方签字认可。第二十一条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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