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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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2004〕56号2004-07-30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聘后管理,建立与人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

2、《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对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聘用合同为依据,体现岗位管理的要求,围绕聘用合同规定(约定)的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进行。  第四条考核应当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第五条市和区县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

3、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考核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工作。考核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办法;  (二)审核主管领导的考核评语和建议,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处理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考核组织的成员由本单位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兼任,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表现和廉洁自律表现;能,主要考核

4、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以及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情况,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要严格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工作人员总数的10%左右,最多不得超过15%。  第九条事业单位可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和不同岗位特点,确定具体的考核内容和各等次考

5、核标准,制定考核实施办法。  考核标准应当具体明确,能量化的应当量化,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当有不同要求。考核实施办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在加强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检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单位统一组织,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聘期考核应当在聘期结束的一个月前完成

6、。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聘期考核与当年年度考核可以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述职,填写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表);  (二)主管领导在民主测评、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平时考核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三)考核组织根据被考核人述职情况、群众意见和被考核人主管领导建议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聘期考核程序可以按照年度考核程

7、序进行。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领导人员的考核方式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情况分别处理:  (一)新聘用人员试用(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二)当年病事假累计6个月以上或出国(境)探亲假6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三)因公(工)负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6个月的免予考核,根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确定等次。  (四)公派学习、培训、进修的工作人员,由派出单位依据学习、培训、进修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

8、定等次;非公派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含出国学习、进修)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五)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者挂职结束的当年,由原单位根据挂职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六)当年接收的转业军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七)按规定休产假或哺乳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影响工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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