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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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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完善学校公务活动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xx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号)和《xx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x财行发【2015】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院系、各部门所有人员。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2、。第五条各院系、各部门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校内人员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出差审批制度,落实经费渠道,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核监管,任何人不得违规报销差旅费。因公出差人员必须按规定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如实填写《xx医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3),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出差审批第六条公务出差必须从严控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事前审批,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核销:(一)
3、属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参加的会议(含学术会议)、培训等,出差人员必须事前持会议或培训通知函,如实填写《xx医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3),各单位(部门)正、副处级干部外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二)属工作需要外出进行公务联系或考察、调研,使用部门预算经费的,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目的、时间、方式、线路、人员、经费渠道和经费预算等,填写《xx医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3),各单位(部门)正、副处级干部外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多部门联合外
4、出,由牵头部门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经牵头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使用学校行政差旅费的由分管财经校领导审批。第七条出差审批时应明确经费渠道及出行线路,严格控制出差人数与出差天数。学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原则上不预借差旅费用,确因情况特殊,需预借差旅费的,须经分管财经校领导批准,且须于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核销借款,否则,财务部门将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第八条学校不报销以会议、培训为名组织的国内外观光旅游费用。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第三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九条出差人员要
5、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时间必须与出差时间相符,票据必须是合法合规票据,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标准部分费用自理。交通票据丢失,应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附订票及支付证明等材料经部门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二)一般连续乘车达6小时以上的,可购同席卧铺车票。(三)出差路途较远、出差任务紧急或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的标准高于飞机票价,需要书面说明情况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事先未获批准乘坐飞机的,学校按直线旅途火车票价报销交通费用。第十条学校严禁自带私车出差,
6、自带私车出差发生交通事故等,学校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第四章住宿费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在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宾馆住宿。第十二条省内厅局级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50元(武汉市),320元/天(其他市州,详见附件1),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第十三条住宿费标准调整后,教职工应继续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饭
7、店住宿。外出参加会议,住宿由主办方统一安排的,均按规定标准执行,不允许超标准报销。第五章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第十四条学校对出差人员根据出差性质给予伙食和市内交通费补助,用于补助出差期间的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支出。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一)出差人员伙食补助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
8、费标准执行(见附件1)。(二)出差途中的就餐费,无论何种经费渠道,学校一律不予核销。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含订票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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