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法上外观主义的特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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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9月当代法学第19卷第5期(总第113期)September,2005ContemporaryLawReviewVol.19,No.5(Ser.No.113)论票据法上外观主义的特殊表现李昕(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外观主义在民法中有其一般表现,即善意受让,表见制度;心中保留制度;取得时效制度。作为民法特别法存在的票据法虽然同样遵循着权利外观主义的宗旨,但是其已经根据自身独有的特点进行了重大改进,远不同于一般民法中权利外观主义的表现,具体表现为:不同价值取向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心中保

2、留制度的严格适用和取得时效制度的取消。关键词:民法;票据法;外观主义中图分类号:DF4387文献标识码:A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之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发生之效果。[1](P45)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在法律现象中,本质和外观不一致的情形是经常出现的,依外观主义,法律行为完成之后,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原则上不得撤销,即当行为主体主张其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显示在外的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效力。其依据,乃因商事交易信用为本,一诺千金,加之交易频繁,循环往复,如允许当

3、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销法律行为,则显然不利交易关系的稳定和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从而产生交易上的不安全感,破坏交易秩序的稳定。外观主义并非不注重真意,只是出于交易安全上的考虑,推定表示即为真意,这样也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感,谨言慎行,从而从另一个角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2](P30)在民商合一成为各国立法上公认事实的今天,不是所有的民商事法律理论和原理在民商事立法中都有着相同和一体的表现。外观主义在民法中有其一般表现,而作为民法特别法存在的票据法虽然同样遵循着权利外观主义的宗旨,但是其已经根据自身独有的特点进行了重大改

4、进,远不同于民法中外观主义的一般表现。一、外观主义在民法制度中的一般表现外观主义在民法上通常有三种类型的表现:即善意受让,表见制度;心中保留制度;取得时效制度。[3](P32)(一)善意受让,表见制度善意受让和表见制度虽然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但是基于二者相同的法律宗旨,而被归为同一类型,其大意是指法律对第三人在基于善意或其他值得信赖的事由时所为的具备一定法定条件的行为予以承认并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即使该值得信赖的相对方的行为并非真实的权利人所为。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从权利外观的表征上只能够做出让与人或行为人为真实权利人

5、的判断,而此时受让方或相对方又并无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那么法律尊重受让方或相对方对权利作者简介:李昕(1972-),女,内蒙古扎兰屯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生。126外观表征的这种判断,受让方基于对权利外观的信赖而获得原由真实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或者相对方与本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关系。此种类型外观主义的宗旨在于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以期减少或降低合同双方在交易时由于需要对交易对方是否为真实权利人这一事实进行过多的、不必要的检验从而增加交易成本。至于此种类型外观主义在法律制度中的设计则主要表现为民

6、法中的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和归属于代理制度的表见代理。[3](P32)(二)心中保留制度心中保留又被称之为真意保留、单独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自知其非真意,故而为非真意之意思表示。[4](P378)在心中保留中当事人在为一定法律行为时,隐瞒心中的真实意思,向相对方为虚假的意思表示,此时虽然表意人明知其行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但对于相对方来说,由于只能根据权利外观的表征来对其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并做出是否相信的决定,从而无从知晓表意人内心的真实意思。对于心中保留的情况,如果基于意思自治和对表意人真实意思的尊重而一概认定

7、其为无效,那么将会使交易相对方的权利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交易相对方所获得的权利可以随时因表意人主张心中保留而被撤销,变为无效。当交易相对方能够据以做出判断的权利外观并不能决定交易的最终结果,该最终结果反而要取决于隐藏于表意人内心无从判断的、与外在客观表现相反的内心意思时,交易活动将最终陷于完全停滞的状态。为了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才确立了此种类型的外观主义。(三)取得时效制度所谓取得时效制度是指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或为自己的利益和平、公然地占有他人财产或行使他人财产权利,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

8、财产权的法律制度。[5](P460)在取得时效制度中,权利外观长期由非权利人所持有并表现,第三人根据权利外观只能得出非权利人是真实权利人的结论,所以基于权利外观的长期不变状态,只能将真实权利与其权利外观合而为一,将真实权利赋予权利外观的持有人因为其有令第三人相信的、真实权利人所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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