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事实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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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警官学院学年论文论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孙叶文摘要:“事实婚姻”是一种不成立为婚姻的非婚同居,因此法律规定其为无效或是相对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而非法同居是法律对男女双方同居这一事实的否定性评价并伴有制裁措施,它可能是男女双方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前的事实状态或是婚姻被撤销时所溯及的事实状态,因为这种状态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而称为非法同居。但是在我国并没有明确区分非婚同居和非法同居,而是统一称之为事实婚姻,这样就给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保护造成了一定的阻碍。笔者认为现行中国婚姻制度应该区分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然后认定非婚同居为事实婚姻,采取相对措施防止非法同居。关键词:事实

2、婚姻;非婚同居;非法同居;制度改革自婚姻进入文明社会后,不同国度规定着不同的形式要件,但以实质内容为要求的事实婚姻一直在社会中存续。新中国的婚姻法在一些时期对事实婚姻有所规定,这是法律范围对事实婚姻在一些时期的保护,是积极的、肯定的、也是必要的。一、“事实婚姻”制度内在的矛盾性非婚同居是指未婚的男女青年同居生活的事实。这种事实对法律无损对社会公益无害,法律不应当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而应以宽容的态度对待人们的这种自由选择,并提供充足的法律资源以供引导和解决纠纷。非婚同居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男女青年只以恋人或是朋友的名义同居生活;另一种则为未婚的男女青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

3、得到周围人群的公认。与后者相比,前者的稳定性较差,在对内关系上,法律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而以公平原则进行衡平为辅。“事实婚姻”只是一种不成立为婚姻的非婚同居,因此法律规定其为无效或是相对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这都与法定的结婚要件以及婚姻的本质矛盾。从民法的角度来分析“事实婚姻”,我们可以看到:事实婚姻是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我国,一般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被称为事实婚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并不完全相同。我国现行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经历了承认、限制承认、不承认和相对条件承认4

4、个阶段,这一方面体现了法律的一定的灵活性和严肃性,也体现出法律保护公民婚姻权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却体现了事实婚姻认定不完善、重形式轻实质、制度设计不到位等问题。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对“事实婚姻”的性质并未作统一明确的界定,在理论上也仍然存在争议。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后,学者们对事实婚姻的性质仍有无效婚姻[1]、可撤销婚姻[2]和婚姻不成立或是不存在[3]-5-江苏警官学院学年论文三种观点。而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一旦被认定构成事实婚姻,在法律效力上与法律婚姻无异。如果站在民法当中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高度来分析事实婚姻的性质,事实婚姻只不过是一种不成立为

5、婚姻的非婚同居。婚姻法律关系是通过结婚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结婚行为是要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成立除需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这种形式在我国的婚姻立法中为登记[4]。婚姻需要经过登记才能成立,这在我国的《婚姻法》第8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法律将结婚行为规定为要式行为,是因为“亲属的身份关系,为吾人生活之基础,不独在财产法上有重大影响,而于社会秩序及道德之影响亦至深且巨,故法律对于形成亲属身份关系之行为,较之财产法上之法律行为更为积极,一方面使其关系内容为定型,不容他人任意变更,他方面原则上使为要式行为……。”[5]由此可知

6、,所谓的“事实婚姻”是欠缺婚姻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事实,而这种事实严格来说,不应被称为婚姻,因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6]。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关系自登记时确立;也就是说没有登记就没有成立婚姻。所以,所谓的事实婚姻的性质是婚姻没有成立或者是婚姻不存在的一种非婚同居,既然没有成立,自然不会发生婚姻的效力。当然,婚姻关系的不成立或不存在,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这种事实关系的不保护和不应该保护,只是需要另觅途径。由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婚姻法律效力的相对承认以及将其作为无效婚姻处理的立法都是对“事实婚姻”本质的违

7、反,形成法律制度内在的矛盾。而在刑法中对事实重婚的处理,又造成了一种在婚姻法上无婚可重,无婚可离,而在刑法上却有婚可重,有罪可定的局面。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反复而不明朗,立法者价值取向的犹疑是该制度出现矛盾的原因之一,这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如何实现法律与事实之间的良性互动思考的不够成熟。此外,我国的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理论,不注重区分婚姻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婚姻制度矛盾以及与民法中法律行为的理论矛盾的一个关键原因。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与现实生活的矛盾(一)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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