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夫妻财产权问题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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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夫妻财产权问题的若干问题的探讨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李春建婚姻家庭关系是各项民事法律关系中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最为统一的一项法律关系,而财产关系作为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本人特就学习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中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财产权问题的思考与大家一同探讨。一、关于在夫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上增加推定财产制的问题。依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均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显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也即原则上是

2、法定财产制,但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则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夫妻双方的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又特别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㈠一方的婚前财产;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㈣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即增设了个人特有财产制,这体现了对某些特殊个人财产的肯定与保护。从司法实践上看,《婚姻法》规定的这种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在夫妻双方出现财产争议的时候实际上主要的是证据证明的问题,也即主张对财产享有全部所有权的一方必须举证证明双方已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

3、双方已事先有约的情况,则该财产则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显然,《婚姻法》规定这种非此即彼的夫妻财产制,或者称为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在一般的情况下可以解决夫妻之间对财产的争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的类型多样化,在遇到比较复杂的情况的时候将出现两难境地。比如双方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双方有约定,但约定不完整,在这个情况下,既不能说明没有约定,但当事人现有提供的约定的证据材料又无法明确证明争议财产归一方所有,由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没有推定制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将产生难以确定归属的情形。以上情况说明,尽管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对顶相对

4、于之前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缺乏推定制度,无法在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对夫妻争议财产的判定规定明确No.42,GuanriRoad,SoftwarePark,Xiamen,Fujian361009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42号邮编3610091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结构上尚不完善。相反,国外许多国家的立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推定制度,比如,《日本民法典》第762条第2款规1定:“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属于共有。”《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所有财产,在未被证明为配偶一方的自有财产时,被视为共有财产。”第248条规定:“⑴凡宣称某特定财产

5、系配偶之一2方或他方所有的,须为此提供证据。⑵无法提供证据的,推定其为配偶双方共同所有。”笔者认为,我国的《婚姻法》也应该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夫妻财产制中增加推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具体可在《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增加第二款规定,即为“约定不明的夫妻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此规定,只有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才为夫妻一方所有,否则无论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左右,这样不仅为判定约定不明的财产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基于只要没有明确约定就非一方所有财产,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二、分居情形对夫妻财产归属的影响的问题:分居期间,从法律的形式角度看

6、,仍为婚姻关系续存期,从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分居期间的财产归属情况,法律并未作有别于共同财产的特殊规定,因此,分居期间,如果双方无约定,夫妻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仍然是共同财产。但笔者认为按照这样认定,在事实上对其中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因为分居期间,双方对财产的取得使用并无共同行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财产取得并无贡献;从法理上讲,则模糊了“分居”这一婚姻关系特定阶段所特有的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违背了财产取得方的真正意愿。因此有必要分清分居的不同情形,并根据分居不同情况确定分居对夫妻财产归属产生的影响:区分不同情形的分居对夫妻财产归属的影响的

7、标准应当是根据夫妻双方或一方对财产归属的意愿来决定。因为夫妻双方缔结婚约,实行共同财产制的目的乃在于对双方财产的共同使用、收益及债务承担,若这一目的不复存在了,仍要求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共有违背了民事主体的意愿,不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1、非感情恶化情形下的分居。夫妻分居的原因很多,有相当一部分的分居与感情问题是无关的。通常情况下是夫妻双方工作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一方须长时间外出工作的,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两地1王书红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2殷生根、王燕译:《瑞士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No.42,GuanriRoad,S

8、oftwarePark,Xiamen,Fujian361009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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