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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评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科技与法律ScienceTechnologyandLawVo1.77,No1,2009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评析何悦(天津大学法学系,天津市300072)摘要: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步,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全国性立法,标志着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体系已基本完成。但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相比,该《条例》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今后立法完善。关键词:器官移植;脑死亡;捐献人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945(2009)01—0064—04器官移植是指为恢复病人完全丧失功能的器官功能,髓等人
2、体组织移植。我国台湾地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病人的一种医疗技术。人体器官(1987年施行,分别于2002年、2003年修正)则将移植之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展,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器官范围扩大到人体组织。即除上述器官外,还包括肠、竭病人的重要手段。国务院于2007年3月21日审议通过了骨骼、肢体、眼角膜、视网膜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并于2007年5人体器官移植条例(1998年版)第二条规定:“器官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继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卫生(organ)指人体内任何由有结构组织构成的部分(而该等组织部人体器官移
3、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之后,如被完全切除,是不能在体内再生的),亦包括任何器官的又一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全国性立法,标志着我国人体器一部分”。深圳市((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2003年10官移植立法体系已基本完成。(条例))遵循了世界公认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器官移植范围包括上述人体器官和的医学伦理准则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人体组织。日本的(《器官移植法》第五条规定可用于移植原则,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的人体器官包括人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以及内脏和致。(《条例对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管理,保障医疗质量眼球。由此可见,我国《条例》规定的可移植
4、之“器官”范和医疗安全,维护器官捐献人、接受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围比较小。笔者认为,将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实质重要意义。然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相比,条例性大器官纳入((条例调整范围,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尚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今后通过立法加以完善。合理性,但是将皮肤、内脏、角膜、骨髓等移植行为排除一、关于可移植器官范围在条例))之外并非妥当。尽管皮肤、角膜等移植技术相有关可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对于实质性大器官的移植技术要成熟一些,但同样需要遵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例,我国条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和伦理观念,同样要考虑捐献人、接例规定可移植之器官为
5、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受人的健康和权益保护。因此,有必要将皮肤、内脏、角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部分,不包括人体细胞和角膜、骨膜、骨髓等移植行为也纳入条例规制范围。收稿日期:2008—10-02;修回日期:2009-01-l5作者简介:何·I'L(1959年一),女,广东广州人,天津大学法学系教授,一级律师,研究方向为科技法、商法、知识产权法。http//wwwclastorgcR专题研究:资源环境法制(何悦)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评析二、关于基本原则卖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表面上看,这种立法方式各国人体器官移植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包括:器官捐献有利于打击买卖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
6、的行为,然而,由于的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人体器官商业化原则;对未成年人提供和接受器官移植手术确实需要必要的合理费用(如药特殊保护原则;不得损害捐献人身体健康原则。我国条费、营养费等),如果立法中不界定哪些“费用”或“财例同样规定了这四项基本原则。然而,遗憾的是,各项产利益”属于买卖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行为,将不利于人原则尚缺乏具体、全面和可操作性。体器官捐献和器官移植。对此,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做(一)关于自愿无偿原则法值得参考。捐献人体器官是每位公民享有的权利。我国条例13本((器官移植法第十一条规定:(1)任何人不得接规定,公民有权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任何组织或受、要求以
7、及约定作为提供移植手术使用的器官对价的财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公民产利益;(2)任何人不得接受、要求以及约定作为接受移植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手术使用的器官对价的财产利益;(3)任何人不得接受、要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求以及约定为提供或者接受移植器官进行中介,以及作为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中介对价的财产利益;(4)任何人不得为提供或者接受移植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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