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內政部解釋函看「工程查驗是否包含工程估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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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內政部解釋函看「工程查驗是否包含工程估驗」?陳錦芳技師暨律師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蔡寶山理事長實務上,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常就所主管之法規為必要之釋示,以作為機關在個案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依據,即吾人一般俗稱之「解釋函令」。解釋函令的法律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解釋性行政規則」,為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所下達的內部規範,依行政程序法第161條,解釋函有拘束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的效力。解釋函令因為是解釋法律,故自法律生效之日有其適用。也就是說,如果法律是92年2月

2、10日生效,但是解釋函是92年12月17日作成,則解釋函是92年2月10日發生效力。值得討論的是,如果主管機關前後解釋函令見解不一,此時如何處理?大法官釋字287號解釋認為:「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此號解釋認為,原則上,如果案件已經確定,則不受後解釋函變更之影響,但前解釋令確實

3、有違法之情形時,案件縱然已經確定,仍應適用後解釋函,以符合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確保人民合法之權益。大法官釋字287號解釋之事實背景,是因為對於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其土地被徵收或出售時,究應如何課徵所得稅,財政部曾先後二次作出不同之解釋函。依民國六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台財稅字第三二五五二號函,認應以祭祀公業管理人為負責人發單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依七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七五三○四四七號函,變更見解認應對其派下員課徵綜合所得稅,期間相隔六年。而影響技師權益至鉅的營造業法,就其中第35

4、條第5款之工程查驗是否包括工程估驗,卻在92.12.17及93.2.20短短相隔2個月即做出互相歧異之解釋函,各位先進可詳參下列附表。仔細觀察此二解釋函,可以發現二者所引用之法條及解釋函均屬相同,法律解釋推論之方法亦類似,但就工程查驗是否包括工程估驗,卻可得出不同之結論,不免令人疑惑。況且,後解釋函中所謂之「工程實務」,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對此,主管機關固有其解釋之權限,可是因為這樣的解釋方法,係將法條朝向不利於專任工程人員解釋,極易引發各界爭議。為此,建議主管機關就此議題應廣納各界意見以消除各界疑義,使法令之

5、解釋更為周延。-----------------------------------------------------------------相關條文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第

6、161條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營造業法第3條本法用語定義如下:九、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第35條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五、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第41條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於勘驗、查驗或驗收工程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主任應在現場說明,並由專任工程人員於勘驗、查驗或驗收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工程查驗是否包括工程估驗」內政部解釋函對照表發文單位內政部內政部發

7、文日期93.02.2092.12.17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0930082168號台內營字第0920014481號主旨有關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5有關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所提工程主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辦機關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需於工程是否包括估驗乙案,請查照。工程估驗報告表上簽章之適法性乙案,敬請再惠賜卓見俾憑辦理,請查照。說明二、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二、按「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其所承攬工程之

8、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為本法第3條施工安全之人員。」為營造業法(第9款所明定,又查同法第35條以下簡稱本法)第3條第9款所明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定,故本法第35條第5款及第41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五、查驗條第1項所稱之查驗工程,應以施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工安全、工程技術及品質之查核為件簽名或蓋章….」及第41條第1主,然工程估驗係以計價為目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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