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昌潍师专学报社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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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献号】1-925页码,1/5【文献号】1-925【原文出处】昌潍师专学报:社科版【原刊地名】潍坊【原刊期号】199806【原刊页号】45~52【分类号】D412【分类名】民商法学【复印期号】199912【标题】我国公司法人机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作者】刘桂宗【作者简介】刘桂宗,昌潍师专党委宣传部部长、法学副教授、律师。【内容提要】该文着眼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公司法人机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及权利价值,民事责任的构成和类型,民事责任制度的意义、理论基础及完整构建诸问题作了有益探讨。在我国,公司法人机关民事责任制度是研究得很不充分的一个领域,该文这种整合

2、性的研究探索,对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公司法人机关/民事责任制度/完整构建【正文】序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公司制已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目前,我国公司已逾百万家,特别近几年来,国有企业的改革已从分散经营转向实施大公司战略。公司,作为现代社会典型的企业组织形态,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正如美国学者罗德尼·克拉克指出的,公司所做的一切,都具有政府不可忽视的后果,政府必须努力促成或限制这种后果。(注:RodneyClark,TheJaoneseCompamy,YoleUniversityP

3、ress,1979,P.1)如何使公司的运营机制顺应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始终是对法学工作者永恒的诱惑。公司法人机关的民事责任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企业(公司)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代表人本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未确立法人机关的民事责任制度。我国《公司法》首次规定了公司法人机关的民事责任,但内容简略,体系缺漏,施行尚不普遍,也未引起人们足够的注意。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带有规律性的许多“公司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法人机关民事责任制度不健全有关。本文着眼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4、,就我国公司法人机关民事责任制度的完整构建作些探讨,希望能有益于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伟大实践。一、公司法人机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及其权力的价值分析(一)公司法人机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公司法人机关的概念“机关”一词最早来自于拉丁语“organ”,其本意为“生物体的器官”,引申为机构和喉舌(注:谢大任主编《拉汉词典》该条)。法人机关由作为法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组成,它如同自然人的脑、口、手一样,形成、执行和表示法人的意思。法人机关的形成和发育,使得法人如同自然人一样能够自由自主地参加民事活动。公司法人机关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法人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股东会、执行

5、机关董事会、代表机关法定代表人、监督机关监事会等;狭义的法人机关主要是指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本文所称的法人机关仅指狭义上的法人机关。关于公司经理,在英美法系国家里,经理受聘于董事会同时又受制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代理人。在大陆法系国家里,商法界定经理是商号经营管理的辅助者。就我国公司法人机关设置而言,公司经理充其量只是公司辅助执行机关,它本身不是公司级机关,更不是独立的组织机关。故本文对此不作论述。世界各国的立法和法学学说对法人机关的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在英美法系国家,法人机关是指公司的“主要代表”,此代表既可以是单个的个人,亦可以是多个人的集体。譬如,英国学

6、者海尔顿认为:“主要代表可以是指一个人,但他能够左右法人组织的灵魂和意志,他是法人组织的化身和中心,这个人在全体股东会议上可能要服从股东的指挥。主要代表也可以是董事会议本身。”(注:转引自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46页,第246页,第250页)在大陆法系国家,法人机关是指公司的董事。但在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法律行使公司法人职权的人员或根据公司章程而被直接或间接任命从事某种工作的人员亦具有法人机关资格。我国法律对法人机关的概念和成员范围未作出明确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能够

7、对外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集体,并据此认定《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仅指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并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法人的内部成员,亦即法人机关成员。(注:转引自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46页,第246页,第250页)笔者认为,以此界定法人机关成员范围失之宽泛。因为该条中file://I:法规图书源...273-346我国公司法人机关民事责任制度研究.ht2002-9-16【文献号】1-925页码,2/5的“其他工作人员”,既可能包括企业法人机关的成员,亦可能包括企业法人的雇员

8、。作为雇员,他们既不是企业法人的成员(如股东),更不是企业法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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