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

关于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

ID:38141073

大小:51.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5-28

关于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_第1页
关于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_第2页
关于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_第3页
关于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_第4页
关于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用  张德春薛美芳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拘留是对被拘留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可谓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为此法律设置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与程序,无规则的滥用自会造成对被拘留者人权之伤害。但这一措施的适用,往往又会对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者产生极大的震慑力,进而产生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保障执行程序顺利开展的效果,亦是执行法官震慑“老赖”藉以破解执行困境的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之一。由此,面对执行案件收案数不断增加,而“执行难”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缓解的现实,如何运用好执行拘留措施,无疑是当前值得执行法官认真思考的命题。  一、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

2、的执行法律体系下,拘留措施仍是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处罚措施,不过在对负有不可替代行为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的情形下,则虽体现出一定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性质,但未完全脱离对妨害执行行为强制处罚措施性质的束缚。理由在于:  首先,对于负有金钱给付义务或可替代履行行为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固然在实践中会产生促其履行义务的效果,但从目前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尚不能得出此种情形下的拘留措施具备实现债权人权益的目的。  其次,由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与妨害执行行为强制处罚措施在立法设置目的的不同,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往往被规定为执行法院应当采取的执行措施,而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强制处

3、罚措施,执行法院则可根据行为情节轻重,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  二、执行程序中拘留措施的适用原则  虽然拘留措施于执行实践中易产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之效果,有助于案件的顺利执结到位,但由于其以限制被拘留者人身自由为内容,以处罚为目的,出于对人权的尊重及司法权威的维护,在适用时,笔者认为宜坚持如下原则:  一是慎用。慎用意味着首先应具备适用拘留措施的法定情形。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是执行程序中最严厉的措施,只有肯定拟拘留者存在拒不执行或妨害执行的法定情形存在时,法官才能对其决定适用拘留。尤其在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为理由而实施拘留的情形中,基于拘留的处罚目的,宜将其主观目的与有无

4、履行能力的客观实际两相结合加以判断,而不宜简单地根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有不履行的言词,在缺少其有履行能力的客观印证下,就决定拘留。  二是巧用。首先,要充分运用,即当用则用。对于那些具备应拘留情形的主体,在无特殊考量需要的时候,就应果断适用拘留措施,彰显司法权威,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如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或虚假申报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予以拘留,这既是对被执行人行为的处罚,亦是强制申报财产制度的必要保障。实践中发生此类情形的,宜当用则用。其次,要选择恰当的时机和场合实施。拘留的实施既是限制人身自由,也体现着对被拘留者的一种法律评价。当拘留时机和场合

5、选择不恰当时,尽管拘留的实施于法有据,但也极有可能引发被拘留者家属的不满或周边群众的不理解,反而降低了拘留本应产生的社会效果。比如不宜在婚丧时期实施拘留、在执行力量尚不足以控制现场秩序的场合等等。  三是严谨。即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程序实施拘留。在这里重点要强调的是,提前解除拘留的适用情形和程序规范,尤其是在以拒不履行为由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的时候。基于拘留是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处罚措施,提前解除拘留的条件就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在拘留期间主动履行了义务或者要求案外人代为履行了义务,必须还要结合义务人的悔过态度决定。  三、拘留措施适用时若干问题的理解  (一)可否对协助执行

6、义务单位责任人员实施拘留  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列入被拘留的对象。该条第二款规定,适用司法拘留之前一般可以先适用罚款,如适用罚款后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适用拘留。即“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7、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不过,适用时一是要注意拘留的前期程序即需先罚款,仍不协助的才可实施拘留;二是要注意收集好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证据,条文中规定了“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这是可依法处罚某些协助执行人的判断要件之一。  (二)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拒绝提供债务已清偿的证据的,可否对其实施拘留  被执行人如果在第三人处有债权的,执行法官到第三人处要求协助执行,或者要求限期履行的,司法实践中会有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串通的可能,第三人如果表示已经结清与被执行人之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