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法律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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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法律鉴证李春月  所谓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的法律鉴证,是指律师接受委托,为委托人提供有关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遇到法律问题提供经济鉴证服务。将其称为法律鉴证,是为区别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会计鉴证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的评估鉴证。因为该三类经济鉴证,各有专业分工不能互相取代。  在以往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只有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资格提供经济鉴证服务。二○○三年九月十三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评价〔2003〕72号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将律师事务所也列入提供鉴证服

2、务的中介机构行列。由于律师事务所为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提供经济鉴证服务是一件新生事务,有关各方对其中业务并不熟悉,对律师行业本身也是一项新业务,有研讨之必要。  作者在多年资本运作法律服务的基础上,对律师经济鉴证业务做了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付诸业务实践。这里将作者对法律经济鉴证业务相关法规的理解及业务经验整理成稿,与读者探讨。1、法律经济鉴证的法律依据及其理解  1.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第四十二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

3、务核对。对企业资产损溢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lwtu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应当聘请中介机构提出鉴证意见;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以鉴证报告的形式提出经济鉴证意见;中介机构提供的鉴证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1.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第四十七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对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

4、和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都必须取得合法证据。合法证据包括: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三)特定经济行为的企业内部证据。  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是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认定企业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合法证据。  第四十八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要认真组织做好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有关证明的取证与证据甄别。在取得各项相关证据和资料后,企业应当认真甄别各项证明材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承担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对企业提供的各项证据真实性、可靠性

5、进行核实和确认。  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有关情况,企业负责收取与甄别证据,中介机构负责核实和确认证据,只有经过中介机构确认的证据才可作为处理上述资产情况的可靠证据。企业甄别证据的着眼点是,证据的可靠性和合理性;中介机构核实和确认证据的着眼点是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  1.3《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第六条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企业需要申报认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均应提供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是企业申

6、报资产损失的合法证据。5  第八条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所谓经济鉴证证明,是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出具鉴证证明的机构包

7、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鉴证证明的形式为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第十三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虽然取得外部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或者难以取得外部证明,或者已经取得的外部证明法律效力有瑕疵,而无法对有关资产损失得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经济鉴证后以鉴证意见书的形式出具鉴证意见。

8、  第二十三条债务单位已被宣告破产、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责令关闭等,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决定文件。  对上述情形中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社会中介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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