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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2011年5月12日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简称上海物业协会。英文译名THETRADEASSOCIATIONOFSHANGHAIPROPERTYMANAGEMENT。缩写为TASPM。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由本市物业管理企业和注册物业管理师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宗旨:遵循国家有
2、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培育、发展上海市物业管理市场,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14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协会登记主管部门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会同时接受上述两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市关于本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调查和立法调研,参与有关行业改革、发展政策决策的论证和听证,提出制定行业政策和立法
3、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组织行业评比、行业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倡导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涉及违法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为政府、行业、会员之间沟通信息,提供服务;根据会员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组织研讨,反映会员的呼声和建议。 (四)协调会员之间有关的经济业务活动与行业性活动;对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14;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调;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维护行业利益。 (五)根据行业发
4、展和会员需要,推广先进技术,组织行业培训,为企业培训管理和技术、服务方面的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六)收集、整理和交流国内外本行业技术和市场信息、行业动态及经营管理经验,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汇编,及时向会员传递信息。 (七)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各类咨询服务;举办会展招商等市场推广活动,帮助会员拓展市场。 (八)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会团体、经济团体之间的友好往来,组织国内外考察,做好来访接待,促进交流与合作。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企业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企业、管理项目和从业人员评比,物业收费价格评估和协调,行业调查统计、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5、等职能,并组织行业力量开展工作。 (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本会14的业务范围是:物业管理的行业调研、行业协调、行业培训、行业评比、学术研讨、会展服务、业务咨询、国内外行业信息交流发布和编辑出版等。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符合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 (二)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不以协会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四)遵守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
6、经费自筹、工作自主。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行业相关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14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7、: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14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等。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如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规、行约和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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