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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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树立教育良好形象,就进一步规范教辅用书、校服征订、捐资助学、教师有偿补课(兼课)秘家教家养、学校办班补课等问题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关于教辅资料的征订   除必备教材以外的教学辅助资料和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均属于本规定中的教辅资料。    1、教辅资料的发行必须适应教学和学生实际需要,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发行,不得搭车收

2、费。    2、全市教辅用书的征订发行实行准入制度。所有教辅资料,应本着适用和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原则,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教育部门颁布的教辅用书目录,按程序审定教辅版本和品种,公布教辅用书推荐目录;并报新闻出版备案。     3、严格依规操作。在国家和省里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继续以新华书店为主和具备发行资质的经营者,按准入品种提供推荐目录征订单,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教学实际和学生意见提出具体推荐品种后,供学生及家长自愿征订,任何部门不得强行搭配。    二、关于校服征订    1、县级以上城区中小学生可以统一装。 

3、   2、校服征订必须坚持自愿购买的原则。    3、小学阶段的校服征订可分低年级(一至三年级)和高年级(四至六年级)两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征订的校服不得超过五套(含春秋服、夏装、冬装);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的校服征订均不得超过五套(含春秋服、夏装、冬装)。    4、学校订购的校服质量必须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把关。      5、校服征订在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内,由学校实行招投标采购。    三、关于捐资助学及高中阶段择校生“三限”政策    (一)关于捐资助学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收取跨区

4、费及与学生入学挂钩的捐资费、赞助费。    2、社会各界及关心学校发展的自然人如有意向学校捐赠,可由教育捐赠中心接受捐赠,捐赠款项原则上8O%用于受赠学校的建设,2O%用于薄弱学校建设和资助贫困学生。    3、所有捐赠款项,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关于高中阶段择校生“三限”政策    1、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择校生应严格执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    2、择校生最低录取线一经确定便不得再录取分数线以下的学生。具体控制分数线应向社会公布。    3、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要求学生家长及学生

5、家长所在单位交纳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资费。    4、择校费的收取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    四、关于学校办班、补课、收费和在职教师家教家养    (一)关于学校办班和补课    1、学校不得违规开办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班级;    2、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补课。不得以任何名目利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因开展大型活动耽误课时须补课的,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且不得收费。    3、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更改作息时间或以加班补课和辅

6、导等名目有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收取费用。    4、各中小学校不得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个人)联合在校内和校外收费补课或提供场所和师资。   (二)关于学校收费   各中小学校必须坚决执行省、市物价、财政、教育三部门联合下达的收费文件,主动公示收费标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1、严禁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扩大收费标准;    2、严禁年级组和教师个人收费;      3、严禁无票据收费和打白条收费;    4、严禁坐收坐支和设立小金库;    5、学校食堂不得承包经营,必须坚持“保本不盈利”原则。    6、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由学校

7、公用经费中支出,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校方责任险保险机构的选定应通过公开招标合理选择,原则上只能一县一家。学生平安保险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为避免理赔上的差异,原则上各学校只能推荐一个保险公司供学生投保,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投保,不得搭车收费。    (三)关于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兼课)和有偿家教家养    1、学校在职教师在教学期间,不得有偿兼课,寒暑假进行兼课的,需经学校批准。    2、在职教师不得以给学生加班补。课和辅导等名义有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收取费用。    3、严禁在职教师组织学生在家里或租(借)处餐宿、补课,并收取费用

8、;    4、.学校应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兼课)和有偿家教家养等行为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加强考核。    五、处理规定    1、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查证属实,违规所得必须全部清退给学生,清退不了的依法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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