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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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txt恨一个人和爱一个人的区别是:一个放在嘴边,一个藏在心里。人生三愿:一是吃得下饭,二是睡得着觉,三是笑得出来。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06年06月13日14时36分5黑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一条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技术密集型产品研制、生产、销售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主要业务,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依法创办和经营

2、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合作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的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应做到产权关系明晰、组织制度健全、经营机制完善、企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和依法对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管理,综合协调,扶持引导,完善服务措施,保障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有条件的市(行署),可根据当地城市规划,选择基础设施和科技资源较好的区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园区或示

3、范区,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规划和措施;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实施所承担的政府科技计划项目;认定并定期复核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协助办理民营科技企业人员重要的科技活动的出国出境手续;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人才培训等服务工作。  第八条计划、财政、金融、工商、税务、人事、技术监督、外事、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符合本条例第二条的要求

4、,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环境保护政策;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投入占企业年收入的2%以上。  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向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领取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申办国家规定为特殊行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民营科技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事项时,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鼓励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5、企业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其人事档案管理和工龄计算按人事、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可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取得合理报酬。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得侵犯本单位、原单位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鼓励回国的科技人员和留学人员来本省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国有企业、乡镇企业联合进行资源开发和技术开发。  第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

6、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和科技成果折价投资、入股、兴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六条民营科技企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在财政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省和有条件的市(行署)、县(市、区)应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专利权或其他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和有形财产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八条民营科技企业在科技立项、成果鉴定、科技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鼓励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民营科技企业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对外贸易和技术交流,自主选择外贸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在

7、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可按人事部门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待遇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外省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本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按户籍管理规定优先解决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企业所在地的户籍。  第二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的非法摊派。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民营科技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应与聘用的人员依法签订用工合同,建立劳动保护制度,

8、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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