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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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

2、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创办的,以科技创新为主要特征,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科研、生产、经营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新产品研制、中试、生产、示范、推广、销售为主要业务经营范围。  第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民营科技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用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条loanapprov

3、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3—鼓励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及待业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我省创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在职(包括停薪留职

4、)的科技人员申请创办民营科技企业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  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团体可开办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  第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可以采取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业务管理部门,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其指导和服务,不参予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工作。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七条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营科技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有合法

5、的专利或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以上科技人员应占专职从业人员(不含生产工人)的30%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应有非在职证明或单位同意的证明;  (四)有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注册资本;知识产权经合法评估可折价作注册资本,但不应超过注册资本总金额的30%;  (五)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依法订立的企业章程。  第八条申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二)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九条凡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专

6、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报请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3—民营科技企业的分立、合并、

7、变更登记注册内容以及申请实行股份制转换等事项,应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民营科技企业解散、宣告破产、被撤销和其他原因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鼓励与扶持第十二条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法律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政府其他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民营科技企业正式投产后,效益好,管理制度健全的,其人员符合户口管理或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在经营所在地申请入户或享受其他优惠待遇。对拥有重大科技成果者,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入户。  第十四条

8、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民营科技企业可向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其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和设施,可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供应。  第十六条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民营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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