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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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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桂林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工作原则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适用范围 餐饮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适用本预案。3预警与报告3.1 预警3.1.1加强日常监管 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场所,尤其是餐饮消费环节的高风险食品(冷、生食品)的日常监管,通过监管及时作出预警。3.1.2建立举报制度 任
2、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我部门举报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监管相对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上报职责的行为。通过举报信息及时作出预警。3.1.3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2报告3.2.1报告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
3、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向当地卫生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4、门; (2)事故涉及人数30-99人且无死亡病例的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事故涉及人数超过100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2.2责任报告单位 (1)餐饮监管部门; (2)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5、 (3)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2.3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4.应急处置4.1监管部门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时,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经营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临时控制措施: (1)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并责令进行清
6、洗消毒;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4)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4.2餐饮服务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食物中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中毒单位、地址、中毒发生的时间、中毒人数、可疑中毒食品、主要的临床症状和病人
7、所在的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5附则5.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
8、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5.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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