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立法的改革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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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立法的改革进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之分析摘要:近年来,由于现行法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存在诸多缺陷,导致一桩桩惨烈的中国式拆迁悲剧不断上演,暴力野蛮拆迁事件时有发生。为了改变这一现状,社会各界共同呼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迫切需要重新立法。2010年,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公众们可以看到新条例的立法理念,充分彰显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的鲜明特点,“官商一体”拆迁模式将寿终正寝,野蛮暴力强制

2、搬迁者可追刑责,力求在公益维护与私权捍卫的交叉碰撞中达到平衡与双赢。但是由于中国目前法制建设的现状,此条例中不免还存在很多缺陷。关键词:公共利益、房屋征收、补偿城市要发展,旧区要改造,居住条件要改善,实现共赢,少不了“阳光透明”;要“阳光透明”,就需要动迁户“主动”而非“被动”介入——终结“被拆迁”,若要达到此目标必须以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为前提。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多方面彰显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鲜明特色。一、新拆迁条例的进步体现首先,新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划清了界限。目前,有商业利益导致的拆迁占大多数,但是大都披

3、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而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明确这点,不仅意味着长期以来在拆迁活动中频频暴露的“官商合谋”将被封杀,而且宣告,将“公共利益”征收与商业开发征收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征求意见稿以列举方式,明确“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围: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4、公共事业的需要;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新的变动也很好的契合了我国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即: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同时,又很好的保护了被征收人的私有财产。其次,在征收补偿程序上,《征求意见稿》也作了重大改变。政府征收房屋必须要两次公告。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

5、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

6、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这两项规定突出强调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危旧房屋改造必须有90%以上人数同意。《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同时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补偿方案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前,还应当

7、征得三分之二以上被征收人的同意。此项改进可杜绝过去一些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打着危旧房改造的旗号,联手行强拆之实,践踏被征收人私有财产权现象的发生,放慢危旧房改造的步伐,保护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补偿方式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新的立法为被征收人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体现了对被征收人的尊重,同时也为政府工作的展开提供了便利。发生公共利益争执可以交由司法裁决。《征求意见稿》第

8、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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