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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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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全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
2、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省安全领导小组 成立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领导、指挥协调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
3、 2.3省安全领导小组专家工作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省安全领导小组设立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的建筑、岩土、结构、材料、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4市、县(市、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市、县(市、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各建筑企业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4、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各级政府和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以及有关单位、企业等组成。 3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四级。 3.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2重大事
5、故(Ⅱ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3较大事故(Ⅲ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6、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3.4一般事故(Ⅳ级)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4预警与预防机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
7、期研究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监测、预警网络,对信息及时汇总分析,并做出报告。指导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5应急响应 5.1预案启动 发生Ⅰ、Ⅱ级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需要由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省安全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发生Ⅲ、Ⅳ级重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市级政府根据其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理。 5.2先期处置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政府领导下,当
8、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5.3事故报告 5.3.1报告程序 (1)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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