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济法冲刺班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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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三章)  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考点一:申请和受理  1.破产界限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  2.破产案件管辖: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3.申请内容债权人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清算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5.申请与受理程序时限  债权人申请:法院收到申请5日内通知→债务人7日异议→异议期满10日内裁定  债务人

2、或清算人申请:法院应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15日  受理:法院指定管理人,裁定受理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申报债权(向管理人):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  补充申报: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费用自付  上诉:法院不受理申请或驳回申请  6.职责  管理人:编制债权表  第一次债权会议:核查债权表  法院:裁定确认债权表  7.债权申报范围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

3、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无需申报债权  (1)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

4、理时起停止计息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劳动债权,无需申报  (3)管理人依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实际损失,不含违约金)  9.债务人义务  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1)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2)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0.破产受理的效力:受理后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未履行完毕合同处理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均未履行

5、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  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应履行;但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考点二:债权人会议     第4页2014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

6、(第三章)    1.表决权  (1)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一般不得行使表决权。  (2)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其他事项可表决)  (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4)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债权人会议召集 召集人期限第一次人民法院召集债权申报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以后(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

7、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管理人提前15日通知已知债权人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4.会议普通决议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但对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与重整计划的决议除外。)  提示:债权人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一次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是上诉)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由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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