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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2009-12-1108:19 文章来源:宝鸡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工作,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进现代化大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市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予以调整和规范,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范围 (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危旧住房改造项目; (二)纳入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 (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新建高层住
2、宅建筑建设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建设、公益设施项目。 二、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一)旧城改造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1、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专户储存,先交后返。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商品房开发部分上述两项费用,12层(含12层)以下建筑减半收取,13层—18层(含18层)建筑按30%比例收取,18层(不含18层)以上建筑全额减免。 3、减半收取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以下政策: 1、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三产”用地及公益设施用地免收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用于商品房
3、开发对建设用地,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其中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返还项目单位。 2、安置村民的安置用房、“三产”用地及公益设施用房免交城市基础配套费、墙改费;商品房开发部分上述两项费用,12层(含12层)以下建筑减半收取,13层——18层(含18层)建筑按30%比例收取,18层(不含18层)以上建筑全额减免。 3、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按10%收取。 (三)对基础设施差、改造难度大的旧城改造项目、重大公共设施以及公益项目,由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免收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劳保
4、统筹费免收返还部分)。享受减免政策后仍然亏损的项目,由市政府以其它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三、提倡鼓励建设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 为了集约、节约用地,提高民用建筑的质量,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倡和鼓励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高层住宅,对12层以下按正常收费,13层以上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给予政策优惠。 1、新建高层住宅13层以上—18层(含13层)建筑部分按60%收取城市配套费。 2、新建高层住宅18层以上—24层(含18层)建筑部分按30%收取城市配套费。 3、新建高层住宅24层以上建筑部分按10%收取城市配套费。 四、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及高层住宅
5、建筑优惠政策的审批程序1、旧城改造项目由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各区政府向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界定是否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并以书面形式批复,各项目单位凭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和其它相关文件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涉及的各项手续;高层住宅建筑按现行审批程序进行。 2、市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人防、房管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坚持标准,简化程序,为享受政策项目单位提供方便、高效的政务服务,既要确保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建设的有序快速推进,又要坚决杜绝其它项目借机搭车规避相关规费的行为。对于旧城改造
6、和城中村各项政策的审批过程和落实情况,市监察局要全过程参与、全方位监督。 3、本通知中关于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各项优惠政策,均不包括城市配套中所包含的燃气、集中供热和消防费用。 4、凡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项目审批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开工建设的,优惠政策自行废止。 五、本通知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以前有关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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