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监视居住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地位

略论监视居住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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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监视居住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地位  监视居住在刑事强制措施中运用少的原因  监视居住是一种较严厉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采取这种措施只是为了侦查或者审判的需要,在不羁押的情况下,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社会相分离.也就是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任何人都必须通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修改后的刑诉法对监视居住的对象、条件及执行机关规定更加明确,其目的是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尽可能采取这种形式。能不捕的不捕,以减少羁押,这对于严格执行法律。体现政策和人道主义精神均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使用取保候审,而极少使用监视

2、居住。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又出不起保证金时才适用这种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公安机关主观不愿使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需要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而取保候审由保证人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公安机关一般不愿使用监视居住。  2、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有关单位的保卫组织执行,效果不好。目前,刑诉法明确只能由公安机关使用。但公安机关却无专门单位负责,决定容易.执行难。执行不了也就不再使用了。  3、公安机关打击刑事案件任务繁重。目前暴力犯罪、流窜犯罪越采越多。侦破案件较难,大多数人力都用在案件上,无暇顾及

3、。另外。财政经费很少,也没有执行强制措施的费用。4  4、公、检、法三机关内部联系不够。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担负着不同的任务,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各自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但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的公安机关,由于无专门负责执行的部门。执行机关本身都无法执行,更不用说其他执行机关了。目前刑诉法规定不明确.决定机关有什么权力、义务,执行机关有什么权力、义务,都没有规定,有时决定机关也不敢使用。由于规定不明确,使用监视居住措施存在一些误区:①在实践中执行起来.有把监视居住变成拘禁或变相拘留现象。公安机关有时为

4、了省事,把监视居住处设在看守所。②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有的在本单位看管,或指定某个宾馆为住处,不得随意离开,成为变相羁押。③公安机关在执行时,有的委托当地村委会等组织.强制力被逐层分解,它的强制性和责任感就表现得不够明显。  完善措施  虽然监视居住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但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应多采用监视居住。这是由自侦案件的特点决定的。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暴力犯罪少。再犯罪可能性小,这样对社会危害性就小,完全可以采用监视居住,同时,这些嫌疑人又有一定社会地位,一旦在执法中出现偏差。对检察机关、对他们本人及所在单位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在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

5、人只要没有干扰证人作证,没有串供等行为一般不要采取逮捕、拘留这种剥夺人身自由、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又不足以控制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却可以满足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需要。监视居住是检察院自侦案件较适用的强制措施,但实践中必须采取以下措施。4  1、对被监视居住人员的手机、传呼机应当扣押,电话可以监听或停机,对通信进行检查。  2、对监视居住可以采取公示方式。  3、检察机关对采用监视居住的侦查环节和审查起诉环节分别计算时限。4、明确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上四点是对被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完善和保证.因为如果不在通信措施上控制犯罪嫌疑人就将

6、使被监视居住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不得会见他人的规定明存实亡。实行公示方式会减少被监视居住人员与他人会见,有利于监视。依照高检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重新计算时限,以保证办案时限。同时自侦案件也应分别计算,以保证办案时限。  监视居住在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地位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并限制其行动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诉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对象、条件和执行机关.根据本条规定,监视居住的对象必须是有犯罪嫌疑,可能被判处刑罚的人,对其他人员不能

7、采用监视居住的措施。由于监视居住并没有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监视居住应是以“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条件的,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在这些人中,可能被判处管制和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其刑种本身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被判处拘投的一般也是罪行较轻的.被监视居住一般不致发生社会危险。4  监视居住是在强制措施中次于拘留、逮捕,强于拘传、取保候审的一种强制措施。说它次于拘留、逮捕是因为监视居住只限制人身自由而不剥夺人身自由,没有羁押性质,强制性当然不如完全剥夺人身自由,被羁押起来的拘留、逮捕说它强行取保候审,是因为

8、取保候审缺乏强制性,它的执行主要靠保人对被保证人进行约束,而监视居住直接由专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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