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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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txt生活是一张千疮百孔的网,它把所有激情的水都漏光了。寂寞就是你说话时没人在听,有人在听时你却没话说了!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梧桐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在风景区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区实行科

2、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  风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与风景区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风景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区的基础配套设施;  (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风景区生态环境;  (五)负责风景区护林防火、环境卫生、游览服务等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风景区内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风景区内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3、定予以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规划编制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编制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区的总体规划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风景区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风景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并对其实施情况予以监督。  第七条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区的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修

4、改的规划上报审批或者备案前,应当公示三十日。  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禁止在风景区内开发建设度假区、开发区、宾馆、招待所、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射击场、住宅以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条例实施前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审批不得进行扩建、改建或者改变用途;不符合规划的,应当依法拆除。  第九条梧桐山山体海拔六百五十米以上的区域禁止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但护林防火设施及已经规划的景观建筑物除外。  第十条风景区内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区规划。  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在

5、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体现有利于保护和管理风景区的要求,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照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清理现场、恢复植被。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应急制度。完善安全游览设施。危险区域或者风景区管理机构设置的禁入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封闭。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

6、林防火宣传和火情火险监控,完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区内的文物古迹、重要景观、古树名木、珍稀动植物等资源进行调查登记,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第十四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景区档案制度。对风景区的历史沿革、建设管理活动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风景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区规划实施、资源保护、治安管理、森林火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六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沿划定的风景区范围设立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风景区边界外侧水平距离五十米范围内为保护控制带。保护控制带内的建

7、筑物应当与风景区景观相协调,禁止新建四十米以上的建筑物。  第十七条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护风景区植被,做好封山育林和林木养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林木或者损毁植被。  更新、抚育性的砍伐和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砍伐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砍伐证,有关部门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风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非法转让风景区内的资源;  (二)挖山采石、开矿;  (三)非法搭建、取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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