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礐石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

汕头经济特区礐石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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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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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经济特区礐石风景名胜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礐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风景区的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分为核心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和水域控制区(建议结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及总体规划修编重作表述)。第三条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礐石风景区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置的礐石

2、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统一管理等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风景区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风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区的有关管理工作。14礐石风景区周边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做好礐石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村民制定保护礐石风景区的村规民约。第六条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七条风景区内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文物古迹、设施及其所处环境等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应当严格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八条风景区按照

3、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区总体规划内容包括:(一)风景区的现状;(二)风景资源评价;(三)风景区性质、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风景区功能结构和分区、空间布局;(四)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的生态资源保护措施;(五)景区环境容量、游客容量预测;(六)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七)配套设施的统筹安排、投资与效益的估算;14(一)各项专业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按照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包括:(一)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二)风景区详细规划包括风景区开发建设的具体方案;(二)资源和景观的具体保

4、护措施、建设控制指标;(四)建设项目的选址安排、重大建设项目的景观设计方案等。第九条风景区规划由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主管部门审查。总体规划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按程序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并广泛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风景名胜区内有关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和学者进行论证。第十条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因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开发建设的需要,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14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

5、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机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由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对风景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由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风景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条例规定及风景区规划要求。项目立项后,其选址、定点和设计方案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按以下规定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其他手续:(一)缆车、索道、滑道,大型文化、体育、游乐设施,旅馆建筑,宗教项目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其他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经由风景名胜区管

6、理机构审核。第十二条风景区应当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风景区内经批准新建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除塔、阁、牌坊及标志性建筑物外,其他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控制在12米以内。第十三条14风景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对施工场地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和岩石等应当制定保护方案,报经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在30日内清理现场,恢复植被。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沿划定的风景区范围设立永久性界桩或其他边界标志,明确具体界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7、得擅自移动或损坏。第十五条风景区内的重要景点应当划定保护范围。第十六条禁止在风景区内新建工矿企业、货运站场、医院等与风景游览无关或者污染环境的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挖山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开荒、围垦、填塘。非因规划建设需要,不得挖山平整土地。在风景区内,对已开办的采石、采砂、取土场,应当限期关闭,并由经营者负责恢复被破坏的植被。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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