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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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各类城镇企业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统一、政事分开、管理和服务社会代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2、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部委所属的企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赣部队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上述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也应参加基本养第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部分积累的模式,全省统一比例筹集    (一)目

3、前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和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3%的比例按月缴纳)。今后,企业缴费比例逐步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交总额的21%按月缴纳,调整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5]50号)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覆盖各类城

4、镇企业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统一、政事分开、管理和服务社会代养老保险体系,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国家部委所属的企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赣部

5、队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上述企业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也应参加基本养第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部分积累的模式,全省统一比例筹集    (一)目前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和实行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的企业,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3%的比例按月缴纳)。今后,企业缴费比例逐步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交总额的21%按月缴纳,调整的具体时间由省人民政

6、府确定。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工交水平的提高,今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4至5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和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社会保险局在银行开设的

7、“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对不缴、少缴养老保险的企业和职工,社会保险局有权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可通过银行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缴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对破产、倒闭企业,在进行财产清算时,应优先拨付企业所欠养老保险费用给当地社会保险局。     (五)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

8、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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